胡某中与被告陈某军离婚纠纷一案_被告离婚纠纷答辩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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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中与被告陈某军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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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初字第658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胡某中,女。

被告陈某军,男。

本院2009年2月23日受理原告胡某中与被告陈某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中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中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芷华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赵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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