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试行办法_深圳市南科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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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与分类管理,引导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重污染企业减排和优化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的范围: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较大的污染源。
国控、省控污染源信用评级以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不纳入我市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 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相应分类管理措施。
第四条 环保信用评定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周期为一年,评定时环保验收通过后未超过一年的企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五条 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行为情况,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并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第六条 环保信用等级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评定,包括:
(一)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三)排污总量控制情况;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五)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环境投诉和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情况;
(七)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情况。
第七条 重点排污企业满足下面七项要求的可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评定周期内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率100%;
(二)固体废物贮存符合要求并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三)排污总量控制符合要求;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能满足处理要求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能够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没有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没有投诉或有投诉但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七)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第八条 重点排污企业满足下面七项要求的可评为环保合格企业。
(一)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均达80%以上(含80%),且废水排放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和氰化物超标在3倍(含3倍)以内,或二类污染物超标在5倍(含5倍)以内,或废气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在0.3倍(含0.3倍)以内;
(二)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或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但未发现非法转移;
(三)年度排污总量超过许可量30%(含30%)但不超过50%;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基本能满足稳定达标的要求但运行状态需改正;
(五)上年度存在2次以下不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存在2次以内逾期催缴而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
(六)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效果不理想;
(七)因环保问题被处罚次数不超过2次。
第九条 重点排污企业满足下面七项要求的可评为环保警示企业。
(一)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均在50%以上(含50%),且废水排放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和氰化物超标大于3倍小于10倍(含10倍),或二类污染物大于5倍小于10倍(含10倍),或废气排放污染因子超标大于0.3倍小于0.5倍(含0.5倍);
(二)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未执行联单转移制度或危险废物转移量与产生量严重不符或1次非法转移;
(三)排污总量超出许可量的50%(含50%)但不超过100%;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不足或设施老化,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五)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存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擅自增设污染工序的,或上年度存在3次未按规定或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的行为,或存在3次经催缴而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或存在恶意阻挠、干扰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行为;
(六)因环境问题多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七)因环保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第十条 重点排污企业满足下面七项要求的可评为环保严管企业。
(一)废水或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50%以下,或废水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0倍以上,废气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大于0.5倍,或存在偷排行为且经物料衡算污泥产生量严重不足;
(二)评定周期内存在多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100%以上;
(四)污染防治设施严重老化,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或存在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五)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存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非原址扩大生产规模或擅自增设污染工序的,或存在超过3次不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存在超过3次经催缴而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
(六)发生群众投诉长期未解决或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以上的;
(七)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超过3次,或存在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情形的。
第三章 环保信用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环保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两级评审制。市人居环境委对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定,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环保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对其管辖企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报市人居环境委,市人居环境委对初评结果进行书面复核后,将拟评定的等级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核。市人居环境委对公众意见和企业复核申请进行审议后,确定最终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在我市环保网站上公布,并通知相关媒体。
第四章 环保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实行动态更新,及时补充和调整环保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已评定环保信用等级的排污企业通过有效的整改措施后可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调整信用等级申请,市人居环境委根据等级评定指标,结合企业整改效果对该企业等级进行重新评定,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对发生严重环境违法的重点排污企业,所管辖的环保部门应及时将违法事实报告市人居环境委,市人居环境委在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对该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一)重点排污企业出现偷排、直排污染物、多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评价等级降为红牌。
(二)排污企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被责令限期治理的,评价等级降为红牌。
第五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对环保诚信(绿牌)企业,环保部门采取以下监管和激励、优惠措施:
(一)减少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优先安排政府储备排污指标;
(三)优先办理改、扩、迁建项目申请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四)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或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五)推荐授予鹏城减废、绿色企业等称号;
(六)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服务;
(七)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优先采购其产品或服务;
(八)推荐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典型宣传;
(九)其他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对环保合格的(蓝牌)企业,环保部门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保持合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合理安排政府储备排污指标;
(三)指导其进行优化升级,达到绿牌企业水平;
(四)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控制企业的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 对环保警示(黄牌)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以下监管和限制性措施:
(一)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三)将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必要时进行限产整治;
(五)暂停该类企业新、扩、改、迁项目的环评审批;
(六)不发放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七)强制要求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八)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停止对企业发放贷款;
(九)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停止采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十)其它限制性措施。
第十九条 对环保严管(红牌)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以下监管和限制性措施:
(一)增加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三)将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对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必要时进行停产整治或责令关闭;
(五)不批准企业新、扩、改、迁项目的环评审批;
(六)不发放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七)要求其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八)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立即停止对企业发放贷款;
(九)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立即停止采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十)其它限制性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评定结果将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证券等单位,以及与环保部门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等合作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有关单位和企业根据企业环保诚信评价结果分别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在环保诚信管理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深圳市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督分类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 3 月 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