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执行标准的通知_上海市物价局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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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2〕009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9月起,本市中心区执行《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文),对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了统一收费。为了完善管理,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也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

一、电力配套容量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4千瓦;公建部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

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面积收取,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费面积。

2、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普陀、杨浦、虹口等区外环线以外的地区:嘉定、宝山、青浦、松江、金山、南汇、奉贤等区外环线以外的集中城市化地区(详见附表)的收费标准为:全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15元;小区外架空线、小区内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0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3、外环线以外其余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电力部门和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确定,一般不高于每平方米85元。

三、有关提高配置标准、公建设施降低配置标准、采用小型化设备、要求特殊配置以及配套工程实施内容等,仍按《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的第二条第2、3点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嘉定等区集中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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