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梅诉被告李高松离婚纠纷一案_离婚纠纷被告代理词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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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红梅诉被告李高松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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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伊立民初字第6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红梅,女。

被告李高松,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翔,2003年10月27日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准许。

二、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婚生子李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享有探视权,但原告不经过被告同意,不得私自将儿子接走。

四、被告应保证给儿子李翔提供一个相对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

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继钊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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