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胡超_民事起诉状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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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胡超,男,25岁,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
城县西关村。
被告:胡贺雪,男,26岁,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容城县西关村。
被告:张良,男,岁,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
县西关村。
被告:李璐,男,22岁,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
城县西关村。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胡贺雪赔偿原告医疗、护理等费用140000元;
2、判令被告张良赔偿原告医疗、护理等费用7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护理等费用70000元;
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是同学、朋友关系。2011年12月11日晚,被告胡贺雪因为老婆刚生了小孩,邀请原告等人在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原被告几人又去吃烧烤、喝啤酒。
午夜时分,借着酒劲,三被告要原告开车载他们去安新县城玩。原告驾驶冀FZR069面包车载三被告前往,在安新县城转了一圈,逗留一会儿就原路返回。返回途中,2011年12月12日0时许,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容新高速引线北张庄村路段时,不慎翻到路边沟内,车辆损坏,原告重伤,其他人未受伤。原告治疗至今,不能痊愈。原告在容城、保定、北京等医院手术治疗,各种花费超过700000元。
被告胡贺雪组织同学朋友吃饭喝酒。酒后,三被告要求原告开车载他们去玩,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三被告应该预见到原告酒后开车危险,放任危险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40%的经济损失。
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支持诉讼所请。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超
2012年7月4日
《民事起诉状胡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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