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分析材料_分析证据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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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析材料

根据委托人XXX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本代理人的走访调

查以复制的有关证据,现就本案待证事实的有关证据分析如

下:

证据1:住院病历

该书证来源于原告处,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证明的事实为:原告XXX因伤在XXX镇卫生院和XXX

人民医院治疗的情况,并诊断为左足跟部撕裂伤,因伤情严

重,先后于2008年7月26日和2007年1月份两次住院,用去医疗费13515.10元。

该证据系直接证据,证明了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应

当得到法庭确认。

证据2:调查笔录。

该书证来源于XXX公安派出所,由代理人收集。

证明的事实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派出所报警,调查证

明人现场看到的情况,原告的伤系被告生产摩托车所受的事

实。

该证据系直接证据,证明人亲自看到原告受伤的事实,法庭当予以确认。

证据3:司法鉴定书

该书证系原告XXX在起诉时提供。

证明的事实为:原告XXX的伤经鉴定为拾级伤残,系

被告所致。

该证据系直接证据,原件已交法院,但证明的事实真实客观,应获得法庭的认可。

综上三组证据证实了原告搭乘被告摩托车被致伤的事实,原告经过XXX卫生院,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和伤残鉴定,证据之间互相关联,互为印证,应得到法庭的确认。

承办人:XXX 2008年2月25日

代 理 词

审判员:

根据原告袁祖木的委托,受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指派,本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原告袁祖木与被告王严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和双方的当庭质证,本案的基本是实是,原告袁组木于2006年7月26日搭乘被告驾驶的渝C73232两轮摩托车从大石镇前往黄坡村,在行驶过程中原告的左脚跟被链条绞伤,被告先后支付了4000元治疗费,而原告已用去一万多元,2008年7月4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而被告故意逃避,不愿意承担责任。

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638.1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出资7元乘坐被告的摩托,不慎被链条绞伤,虽然被告支付了4000元的医疗费用,但原告的伤情严重,不足以挽回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理由是:原告袁祖木出资乘坐被告王严的摩托车,并在摩托行进中被链条绞伤左脚,被告虽在出事后对原告进行一定的救治,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但随着原告的伤情恶化

而意逃避责任,大石派出所的调查材料亦证明其伤系被告所为,原告也多方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而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理采,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王严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告代理人:刘后斌 2008年10月29日

结案报告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袁祖木,男,194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沙溪174号附30—73号。

2008年8月20日,受援人袁祖木以经济困难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受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于8月26日受理,并指派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刘后斌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受援人袁祖木与王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本代理人接受指派后,随即与受援人办理了一般代理的委托手续,并及时展开了代理工作。

通过与受援的会谈和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原告袁祖木于2006年7月26日上午袁祖木以7元钱的价格乘被告王严驾驶的渝 C73232摩托车从大石镇到黄坡村,在行进途中不慎被链条绞伤左脚,王严除支付4000元的医疗费用外,就以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费用而逃避,原告先后在大石及合川人民医院用去一万多元,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并与被告交换证据后,立即对有关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根据已占有的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形成了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乘座被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费7元,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故被告在运输期间应保证原告安全到达目的地。

2、在摩托车行驶途中,因原告的左脚不慎被其摩托的链条绞伤,事故发生被告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求助措施,但原告的伤情仍然十分严重,被告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治疗原告的伤,而被告以无钱为由故意逃避,原告的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全部赔偿费用。

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通过双方当庭质证,查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据此发表了论点鲜明,论述充分的代理意见。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因经济困难,原告放弃部分主张,除以前支付的4000元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9500元,为节约诉讼成本,原告在被告付款后撤诉。

2008年10月29日,合川区人民法院以(2008)合法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

现双方均已履行协议,各自领取了裁定书。通过办理本案,本代理人有如下体会。2./

在农村一些交通不发达的地方,群众出行往往乘坐摩的,但由于摩的驾驶员从事的是非法营运,且没有办理相关的保险,一但出了事故,往往承担不了,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一维护,本案袁祖木也仅仅只要回医疗费用,其余损失因被告无法支付而放弃,双方的和解化解了矛盾,对社会稳定是有好处的,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外出乘坐合法的运输车辆。

现本案已办理完结,特此报告。

承办人:刘后斌 20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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