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起诉时能否要求其对象一块赔偿_交通事故赔偿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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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起诉时能否要求其对象一块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甲。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2013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乙驾驶登记在丙名下的S号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M号机动车在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路会展桥下相撞,经济南市高新区交警部门处理,被告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多次协商,两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拒不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8240元;
2、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500元、交通费5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月15日11时30分,被告乙驾驶S号轿车由济南高新区会展路北侧停车位内左转驶出时,适遇原告甲驾驶M号小客车沿会展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受损。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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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委托,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该起事故造成M号小客车损失价值为1824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500元。
另查明,S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丙。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智远派出所出具的结婚证载明:2001年4月6日,被告乙与丙在南京市登记结婚。2013年4月7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智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载明:户号为200508211的户主为乙,丙与户主的关系为夫妻。
原告起诉时曾列丙为被告,诉讼中撤回了对丙的起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2000元的赔偿,要求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乙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户籍证明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在该交通事故中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全面的反映了事故
发生的过程及原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S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丙的起诉,放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2000元的赔偿,要求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乙承担,系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甲因本次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到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车辆损失鉴定及处理交通事故事宜,期间必然会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但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偏高,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甲的交通费为200元。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现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甲在本案中应当得到的赔偿额为:车辆维修费1624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6940元。被告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亦应承担不抗辩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车辆维修费1624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6940元。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被告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