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学会会员证_第五讲人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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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致法官与被告)5 编号证据名称:中国法学会会员证证明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会员证1.系法学专家证的证据,上书“教授”是依据学会章程评估得出;其效力是依据实力与学术研究成果及其工作资历等因素。持证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获有武汉市教委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在包括双高、双百在内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中期发表的几乎都被收入CSSCL网络数据库,计12篇。获国家级一等奖三次。出版专著多部,已达百万字。其中通识教育教材既是专著又是教材,且系填补空白之作。法学博士论文出版,系国家授予的,标有高端徽标法学专著。历次出席学术研讨会其论文均入选。前几天召开的全国法学学术论坛大会,原告的学术论文经匿名评选不仅选入,而且列在大会法学文献的首篇;已由权威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注:谦虚的原告持会员证,会员证上署的是“教授·主任”;但原告持证之意是仅供用人单位参考,没有要任何待遇,行为与思想境界可歌可泣!
2.该会员身份是实力与成就的象征,这不是官职也不是虚位,它要求在学术研究领域有成绩、成果、成就来证明自己是专家学者。持证人(原告)历年学术研讨活动的成绩有目共睹,如今年,在被告疯狂地把原告诋毁的似乎一钱不值的情况下,譬如原告参加2013年12月21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暨第五届“粤港澳法学论坛”】大会;不仅学术论文入选,而且置于《中国·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研究》大会文献汇编之首篇;这是全国性的法学学术研究,其文献的学术价值与地位不言而喻,已由权威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请恕直言,这一成绩与成就试问被告的哪一位教授能达到?还好意思一直这样诋毁人家!
3.形式主义猖獗的被告在骨子里就痛恨有真才实学的教育大师,其不怀好心地在该证书上指指点点;以其孤立片面的思维方式,断章取义,孤立静止的指责该证书上的单位栏为“中国贸易报社”;因自己擅于作假而在骨子里认为持证人作假,认为原告冒充中央级事业单位的人员。当其排挤劳动者造成打官司时,为逃避责任就昧良心地说原告就是报社的人;这种心口不一的狡诈伎俩不难让人看出:试想,如果被告真的认为原告是报社的人,那么他就不会中途单方毁约,因为他的问题惧怕媒体曝光!可见其狡诈势利,歪门邪道的“道统”十分娴熟;但是这是教育之大忌,因为教育要有真才实学的人和勤奋好学的精神。说道“报社的人”,其实早在三年前原告确实是“报社的人”,报社也确实给了原告教授的岗位并且完成了学术领域的任务;但事物都是动态的(运动的)而非静止不变的;毫无疑问,原告回到报社的机会是绝对有的;卑劣的被告在单位问题上的别有用心是完全徒劳无功的!
注:与被告签约时被告本来就知道原告来自广东工程学院而非报社;在报社的合同期限已过;可见被告狡诈!心怀鬼胎!
4.这种以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技术、行家、业内人士所评估的技术职称具有去行政化的合理合法性越来越受到社会业内普遍认可,合符国际趋势;反之,被告热衷的那种行政化色彩极浓的东西,因其弄虚作假成分太重而固守垃圾,保守的不忍抛弃!中央新政也在国家文件中明文规定实行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评定职称;过去行政化,以权力垄断所评技术职称要重新依据规章再评。同时强调重实力与成果,即重职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亦即动态职评。原告的实力与成果不容被告诋毁,不容贬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