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_最新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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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尖端科技、军事装备等涉及国家安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晓的事项。如对在福建等沿海省份实施的交通战略项目、经济动员项目要视项目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由于交通战略项目、经济动员项目对保密性、安全性程度不同,因而视情况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个别的可不进行招标。
(3)抢险救灾项目时间紧迫,无须经过招标的规定程序以免延误时机。
(4)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这类项目国家只给少量引导资金,需要群众投工投劳,吸纳了扶贫对象参加工程的建设。但对扶贫以工代赈项目也要具体分析,对那些工程较大的,技术要求高的而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少的项目也应考虑招标。同时,对一些虽有群众投劳,但工程中的大型设备、材料也可考虑招标方式,以进一步提高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效益。
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这是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对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的又一细化规定。
2001年6月国家计委发布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特殊保密要求的;
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了《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外,又增加“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注意把握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