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权利归属_作品权利归属证明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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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权利归属》读后感

今日读了一篇关于美术作品权利归属的文章,文章以案例评析的形式阐述咯额美术作品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问题。

案例只这样的,原告中国著名书法家关某诉被告道琼斯公司。1994年,原告关某为道琼斯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2002年2月,道琼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标识,运用范围十分广泛。原告获知后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即道琼斯公司被判经济损失40余万元。

案例过后问题浮现,如何区分“道”字原件的所有权与“道”字作品的著作权。文中给出的意见是这样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道”字系原告以其独特劳动创作的美术作品,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并不是非客观性,它虽然不具有物质形态,不能占据一定的空间,是一种信息,但是却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将其自身表现出来。然而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确实有形的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故而,即使取得了载体的有形财产权并不意味着获得了载体上所表现的信息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物化载体的消灭,意味着其所承载的财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灭失二绝对灭失,这是有体物的特性使然。但是物化载体所表现的信息或知识产权却并不因物化载体的消灭而消灭可以重现其他在载体之上。

这段表述我十分喜欢,理性的分析了为什么著作权和所有权、展览权分开。后面分析了他人擅自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作商业标识的行为是意中侵犯著作权

使用权的行为。使用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使用权的内容十分丰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引起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而不断拓展。这种再现达到了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的程度,因而也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读罢此文,对著作权的理解又加深一步。同时感慨关老先生敢于向美国道琼斯挑战的智慧和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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