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_企业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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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企业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公司
负责人:×××,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地址:×××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人,身份证号码: ×××,现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8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900元;
2、判令原告不予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23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7年9月2日,原告因业务需要招聘被告进厂担任打光部组长工作,双方就之间的劳动关系每年均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期于2004年6月22日签订,约定合同期间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6月19日止,对于被告的工资,双方约定为每月1500元。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刚开始对于被告的工作责任和工作态度都较为满意,但从2004年12月份开始,经厂内一些员工及打光部的职员反映,被告经常故意将废胚和牙灰原料直接放入桶内空打[按照一般的正确操作为钮扣(成品钮而不是废胚)、水磨石、牙灰、烧碱混合一起打],浪费厂里的原料。对于这些反映,原告遂开始进行查核,发现牙灰原料的使用量较以往大大增加。到2005年1月2日晚上9点许,原告发现打光桶内全部均为废胚,经被告交代,被告仅将牙灰、废胚、氢氧化钠(烧碱)直接空打,并未按一般的操作程序进行,而且使用的牙灰量较大也没有加入水磨石。原告鉴于被告是老员工,在厂里以往工作态度较好且其有承认错误,故仅要求其以书面方式写检讨书,并要求其下不为例。2005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写了检讨书,原告看后认为其检讨的意识不够深刻,要求其重新书写,但被告却不予理会,从次日起开始旷工,并于2005年1月8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搬离宿舍,严重违反了原告的厂内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自终原告均未提出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武汉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错误的认定“被诉人以此为由(未重新书写检讨书),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请法院予以重新认定该事实。其次,被告从2005年1月5日起一直旷工,其这种我行我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和法律规定,应当按自动离职处理。再者,被告未按正确的操作进行打光,浪费原告的公司财产,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自始至终,原告也没有拖欠过被告的工资,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该月的工资,但被告一直没有到厂内,因此,并非原告拖欠被告的工资,而是被告不到原告处收取该部分的工资,故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12.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纠纷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告违章操作、擅自离厂而引起的,原告人从未有作出解雇被告的决定,也从未有拖欠被告人的工资,请求法院明察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负责人:
月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