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推荐)_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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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试行)
2011-07-07
为全面实施“三四四五”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区委、区政府对各镇(乡、办、区)和区直各部门(单位)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以及《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实施方案》(郊委发〔2011〕40号),实施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
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区四套班子领导、乡镇(办、区)、综合经济部门、工业园区、项目招商小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
三、考核内容
区四套班子主要领导考核内容以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其他四套班子领导考核内容以分组招商成效为重点,内容详见《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实施方案》(郊委发〔2011〕40号)。乡镇(办、区)考核内容以当年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签约及落地项目数量和质量、培育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招商引资基础工作为重点。综合经济部门考核内容以区“三干会”提出的工作目标(年内引进2个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重点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三项制度”。
1.一月一报制度。各乡镇(办、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引进项目的月报工作,每月上报引进项目的进度、到位资金情况,认真填写《山西省利用省内资金企业(项目)情况统计基层表》(附件1)、《山西省利用省外资金(项目)情况统计基层表》(附件2),由乡镇(办、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25日前报区招商局。
2.分季通报制度。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季度将通过郊区电视台、《长治郊区新闻》等新闻媒体对全区各乡镇(办、区)、项目招商小组、综合经济部门引进项目的签约和落地、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3.年终考核制度。年终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主要根据当年市、区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责任目标任务和《年度招商引资任务考核量化细则》(附件3),逐项核实打分。
抽查考核主要是指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及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五、考核项目和资金认定
(一)引进项目认定
1.招商引资项目达成意向后,引资单位需到区招商局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郊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4),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在考核时不予认定。
2.所引进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的项目。重点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项目,支持煤焦、电力、冶金、化工四个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项目,支持装备制造业、煤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医药、食品、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引进工作。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认定一个引进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引荐单位出具引荐项目证明书。两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或资金,须在招商引资服务合同中同时体现,不得签订多份合同。项目和资金分配依据“协调”原则,按各方共同签订的引资分配协议认定统计。
4.签约项目以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协议等有效文本为依据进行认定;开工项目以项目主体生产经营用房动工建设为依据进行认定,对采用租赁房屋方式的项目,以进入装修或设备安装为依据进行认定。
5.所引进项目必须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内税务部门缴纳税金。
(二)引进资金认定
1.到位资金证明材料:招商引资项目情况月报表;项目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来投资企业出具签字盖章的引荐确认证明(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能说明投资完成情况的固定资产投资发票、会计资料等相关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2.资金认定细则
(1)引进资金以受益单位银行进帐凭证为准。
(2)企业技改、扩建项目资金来源属于区外的可认定为引资。
(3)引进的无形资产,包括以专利权、商标权、高新技术等形式投入的项目,以无形资产所占股份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技术价值鉴定书)认定其引资额。
(4)引进区外投资者用于水利、公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5)引进区外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图书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6)引进区外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7)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8)外来投资到位金额以项目周期为结点认定,原则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5-10亿元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左右。超过上述建设周期项目,由引资人与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完工并投产经营的,引进外来资金按照实际到位额计算。
(三)不予认定的情况
1.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万元的项目;
2.国家投资的项目资金不计入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但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
3.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特许经营等进行招商的项目;
4.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按公司化程序运作,其一个周期的前期投入部分计入招商引资目标,以后不滚动反复计算;
5.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不予认定的其它项目。
六、考核结果认定
(一)认定。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汇总年终考核情况以及加减分因素的基础上形成考核结果,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公示。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兑现奖励。
七、考核奖惩兑现
(一)奖励
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20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年终,区委、区政府依据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结果,按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绝对值排名顺序划分等级,给予奖励。
1.责任领导奖。对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区四套班子主要领导予以奖励。奖金另定。
2.分组招商奖。依据《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实施方案》(郊委发〔2011〕40号),对圆满完成分组招商任务的区四套班子成员、责任单位和参加单位予以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3.乡镇(办、区)奖。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保五争三”目标,对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办、区)进行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4.创优环境奖。对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积极创优环境、优质服务、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5.先进个人奖。对在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6.所有奖项由区委、区政府在年初相关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奖牌、证书和奖金。
(二)惩处
1.对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单位,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2.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印象较差、不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的乡镇和单位,对班子成员通报批评,直至组织调整。
3.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渎职弄权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
1.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