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务评分标准_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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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评分标准
一、学历分(最高分11分)
(一)高中教师
第一学历是本科且具有学士学位的10分,无学士学位的8分;后学历本科且有学士学位的9分,无学士学位的7分;研究生毕业的(含后学历)11分。
(二)初中教师
第一学历是专科的10分;第一学历或后学历是本科及以上的11分;后学历是专科的9分。
(三)小学教师
第一学历是中师的10分;第一学历或后学历是专科及以上的11分;后学历是中师的9分。
非师范类其他学历,现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按同等师范类学历对待。
二、教龄分(工龄分)
工龄每满1年0.8分,不满一年的不计分;近5年来,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每满1年加1分。
三、工作量分(最高分25分)工作量分以近三年的平均分计算。
(一)中学教师 周课时数:语文、数学、英语教师12课时(含12课时,下同)以上,物理、化学、历史、地理、政治、生物教师14课时以上,音乐、体育、美术及其他学科16课时以上的为20分(不含自习辅导、课外活动)。相应学科任教课时数,每少1课时减0.5分,每增加1课时加0.5分。中学教师每跨一个年级或一个学科的加1分。
(二)小学教师
包班教师:25个学生(含25人)以上的20分,每少1个学生减0.5分。
任教学科教师:语文、数学教师周课时数18课时,其他学科20课时的为20分(不含自习辅导、课外活动)。相应学科任教课时数,每少1课时减0.25分,每增加1课时加0.25分。小学每跨一个年级或一个学科加0.5分。
中层及以上领导兼课的,按满工作量20分计算。所在学校规模20个教学班以上的(含20个教学班),每兼任1课时加0.5分;不足20个教学班的,每兼任1课时加0.25分。
寄宿制学校可以参照执行。
四、常规考核得分(最高分20分)
以教师考核中常规考核结果为依据,近三年平均分为常规考核分。
五、继续教育分(最高分9分)每学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达到30学分的计9分(其中,参加以新课改为主要内容的校本培训20学分,由镇街教育办公室、学校确定)。
六、教学质量分(最高分50分)
教学人员以教师考核中教学效果考核得分为依据,近三年平均分为教学质量分。
七、考核分(最高分9分)
按近三年个人实际考核情况计算,不允许调用别人的考核等次,每1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3分,合格等次的1分,不合格等次不得分。
八、师德分(10分)
任职期限内,各学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10分;违反教师“十禁止”等有关规定,举报到镇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经调查属实并作出定性处理的扣2分;举报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属实并作出定性处理的1次扣6分,2次以上不得分;举报到区级(区教育局除外)以上有关部门,经调查属实并作出定性处理的,该项不得分(举报内容相同的,不重复计算)。任职期限内,受市、区教育局通报批评者,以违规处理文件规定相应扣分。
九、论文论著分(最高分4分)
任职期限内,论文在国家、省、市级正式刊物(不含论文集、习题集、学报、增刊副刊等,下同)发表,与所任学科一致或教育综合性论文,分别得4分、3分、1分。通过教科研部门逐级推选上报的论文,获国家、省级论文一等奖的4分,二等奖的3分,三等奖的2分;获市级一等奖的3分、二等奖的1分;区级一等奖的1分、二等奖的0.5分。(以上分值均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相应等级的一半,第三作者均不加分)
在市、区教育网站上发表、刊出并参加评选的与所任学科一致的论文、案例、课件等,获得的奖励等次,均与同级论文获奖赋分相同。
任职期限内,参编本学科教材或著作,省级以上、市级任主编的分别为4分、3分,任副主编的分别为3分、2分,任编委分别为1分、0.5分。参编本学科教辅材料,分值为相应级别分值的一半(不含习题集)。
此项以最高奖次计算,不重复计分。
十、优质课(精品课、公开课)、教育科研课题(最高分10分)
任职期限内,通过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立项鉴定的国家、省、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分别得6分、4分、2分,课题主要负责人得相应分值的一半,其他参与人员得分等于剩余分值除以参与人数。
任职期限内,优质课(精品课、公开课)获国家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省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获市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2分;区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0.5分。获省、市、区级公开课分别为6分、4分、2分。说课、录像课分值为相应级别分值的一半。该项按最高奖次计分,不重复计分(同等情况下,新课改成果优先)。
十一、荣誉称号分(最高分15分)
任职期限内,国家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15分;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10分;市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6分;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3分;市级优秀班主任2分;区级优秀班主任1分(其他业务部门表彰的,由各单位酌情计分)。
省级教学能手15分,市级教学能手6分,市级科研骨干、区级教学能手3分。
由教育主管部门逐级推选的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少先队工作者享受同级优秀教师待遇。
以上荣誉称号按最高奖次计算,不重复计分。
十二、加分项
(一)班主任加分。班主任按近三年计算,每满1年班主任加2分,不满1年的按月份均摊。所任班级有重大事故的扣减当年得分。
(二)职务加分。按近三年计算,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小学10个教学班以上的(含10个教学班)每年加2分,不足10个教学班的每年加1分;中学20个教学班以上的(含20个教学班)每年加2分,不足20个教学班的每年加1分。(中层担任班主任的不重复加分)
(三)支教加分。援疆、援藏教师符合教师职务评审基本条件的,可单列申报。(小超高除外)
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区直学校教师到乡镇支教的加5分。(区直学校竞争上岗落聘的教师,到镇、街道挂职锻炼不加分)
十三、有关问题说明
1、区级名师培养对象,在三年培养期内均考核合格,第一年加2分,第二年加4分,第三年加6分。
2、根据现在上级职称评审有关要求,非一线教学人员不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政策执行上级文件精神。若再设教管系列,仍参照2005年度文件执行。
3、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身份根据上一学年度所在岗位确定(上学年度,在现岗位连续工作一学年的,以现岗位为准;在现岗位连续工作不足一学年的,以原岗位为准)。一线教师是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均为非教学人员,包括职员(指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
4、幼儿园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5、近几年,是指职评时间起,倒推几个整学年度。
6、中小学教师改系列政策,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7、本标准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