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郎镇中小学教师中_中小学教师专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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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教(2013)06号
关于实施《桐梓县夜郎镇中小学中、高级职务竞聘
考核细则(试行)》的通 知
各中小学校:
为切实做好我镇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规范聘任程序,按照“桐教科(2012)149号”《桐梓县教育系统中、高级职务竞聘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对原《夜郎镇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聘任考核细则》进行修改。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送职改办审阅,召开全镇教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等程序,审定了《桐梓县夜郎镇中小学中、高级职务竞聘考核细则(试行)》。从即日起正式开始试行。望各校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教师学习讨论。
特此通知
附件:桐梓县夜郎镇中小学中、高级职务竞聘考核细则。
夜郎镇中心学校 2013年6月6日 桐梓县夜郎镇中小学中、高级职务竞聘
考核细则(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镇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桐梓县教育系统中、高级职务竞聘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桐教科【2012】149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范围:
1、已取得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我镇中小学在编在岗人员。
2、本系统内借调人员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中心校办公室人员具有小学教师资格,取得小学教师职称的参加小学系列考核;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取得中学教师职称的在中学系列考核。
4、借调到外系统的人员不能参加中、高级职务竞聘考核。
二、考核办法:(100分)
(一)政治思想表现(10分):近三年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和各种政治活动,服从组织安排、讲政治、顾大局,遵守“三个严禁”及教科局、学校的规章制度,每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师德师风考评在合格以上,记10分。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政治活动一次扣1.5分;不服从安排、不讲政治、不顾全大局一次扣2分;违反“三个严禁”受相关部门处理的一次扣5分。
(二)学历(4分):以毕业证原件为准。中学教师:硕士研究生以上记4分,本科记3.5分,专科计3分;小学教师:本科记4分,专科记3.5分,中师(专)计3分。
(三)普通话(2分):以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为准,凡达到黔教发(2007)243号文件规定的记1.5分,每高出一个等次加0.5分,最高记2分。
(四)教龄(15分):以参加教育工作时的相应原始档案为依据,每年0.5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15分。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在学校有岗位而且正常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聘任。
(五)拟聘岗位任职年限(5分):取得拟聘职务任职资格每年1分,从取得任职资格当月起计算,按对年对月计算。最高不超过5分。
(六)工作量(5分):各类人员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学校核定的工作量,以学校出具的工作量安排证明为准。在近三年内均为满工作量记5分,不满工作量的分层次评分。三年累计病假或产前休息,达3个月未上班的扣1分,达6个月的扣2分,达一年未上班的,该项不计分。
(七)考勤(5分):以学校的考勤记录为依据,近三年,出满勤,计5分。若病假累计15天以上或事假累计3天以上的记4分;病假累计达30天或事假累计6天以上的记3分;病假累计达45天或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记2分;病假累计达60天或事假累计13天以上的记1分;病假累计达3个月或事假累计达15天的不得分;旷工1天以上的不得分。
(八)教学常规(10分):根据教科局有关教学常规考核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按备、教、辅、改、考、评等方面进行评分(近三年),以各片(校)考核成绩计算。中心校办公室人员中学系列的按照中学教师中最高分的80%计分;小学系列的按照小学教师中最高分的80%计分。
【注:为平衡各片考核采分差距,将各片所报考核成绩,经过中心学校再测算后的成绩,作为考核成绩。计算方式:用全镇平均分除以片区平均分,得出一个系数,再用这个系数乘以教师得分得出考核成绩。以10分制计入该项。】
(九)教育教学效果(34分):
(1)胜任工作、完成教学任务好,所任学科期末测试优秀率、合格率、提高率、平均分均达到全镇同级同学科平均水平,得基础分25分。
(2)超过全镇平均水平加分(到满分为止):优秀率、提高率、及格率每项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平均分超过1分加0.5分。
(3)低于平均水平减分(减分限本项内):优秀率、提高率、及格率每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平均分每降低1分扣0.2分。
【注:测算近三年6个学期成绩。分学期测算,求6个学期平均数,作为教学效果得分。因病请假休息未上课的当期成绩按最末位计算;请产假的当期成绩按基础得分计。中心校办公室人员的教学效果按基础分以上人员的平均分计算;担任非统考学科教学的按照参评教师的平均得分计算。】
(十)教科研成果(10分):从取得拟聘资格后到竞聘时止所获得的奖励证书,以原件为准。
(1)、凡获得省、市、县、镇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分别记10、8、6、4分;获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的分别记8、6、4、2分。
(2)、凡获得省、市、县、镇教学能手称号的分别记7、5、3、1.5分。凡获得省、市、县、镇优质课一等奖的分别记6、4.5、3、1.5分,二等奖的分别记5、3.5、2、1分,三等奖的分别记4、3、1.5、0.5分。凡在省、市、县、镇上示范课的分别记4、3、1.5、0.5分。
(3)、凡获得省、市、县、镇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团干、先进女教师和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分别记7、5、3、1.5分。
(4)、凡获得省、市、县、镇教育部门以外行政单位颁发的精神文明奖、优秀奖、提名奖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的,分别记4、3、2、1分。
(5)、凡获得省、市、县、镇级以上骨干教师称号的分别记4、3、2、1分。
(6)、指导教师奖:以教育部门组织的为准,按国家级、省、市、县分别记2、1.5、1、0.5分(不分辅导人次多少,只记项次,不记人次)。
(7)、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远教、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竞赛,获省、市、县、镇一等奖的分别记3、2.5、2、1.5分,二等奖的记2.5、2、1.5、1分,三等奖的记2、1.5、1、0.5分。
(8)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演讲、征文和各种文体活动,获省、市、县、镇一等奖的分别记2.4、2、1.6、1.2分,二等奖的记2、1.6、1.2、0.8分,三等奖的记1.6、1.2、0.8、0.4分。
(9)担任教育部门组织的讲座主讲、学科培训主讲、交流发言主讲、片区教研活动主讲有文件或相应的佐证材料的参照第8项二等奖执行。
以上九项,每项按最高一类记分,每项中多类的均按同级同类的1/l0加分,九项奖累计计算,最高记10分。(除以上九项以外的奖励,可比照第四项进行打分)。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考核必须是公平、公开、公正的。考核材料的收集要限时。
(二)有重大贡献的,考核组可以酌情加分。
(三)任(兼)职加分(6分):近三年任中心校校长、中学校长、中心校常务副校长的,每年2分;任中学、中心校副校长、片区学校校长的每年1.5分;任片区以上学校中层干部、村小校长的每年1分,任学校教研(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或者班主任、教学点负责人的,每年0.5分。兼有多个岗位的以分值最高的岗位计分。中心校办公室人员比照片区学校校长计分;学校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比照村小校长计分。
(四)近三年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聘任考核办法由镇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黔教发(2007)243号文件
附件: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全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通知
黔教语发[2007]243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语委,各高等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作如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54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乙等(60分)以上。
二、1965年1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此年龄段的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语文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其他学科的教师就达到三级乙等(60分)以上。
三、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此年龄段的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其他学科的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92分)以上;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
五、师范院校的学生、非师范院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
六、学校教辅、行政人员(包括校领导)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根据年龄段参照上述条款中其他学科教师达标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为我省现阶段教师上岗的最低等级要求,我省在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及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均按此要求执行,今后将逐步按教育部、国家语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市(州、地)教育局、语委接此通知后,应对各地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情况进行督查,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限期达标,限期时间为文件执行之日两年内。
本文件下发之后,黔教语发〔2001〕182号文件将不再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