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增值税案例_增值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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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增值税案例

一.黄海机械

相关描述:

因公司以前年度对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款政策执行有偏差等原因,导致少缴增值税 1,821,276.45 元,公司已于 2010 年 5 月补缴以上税款。报告期内公司共补缴企业所得税 8,326,946.99 元。主要是由于:①公司因跨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需对 2008 年度的利润重新进行调整,从而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3,527,689.98元,该项税款已于 2010 年补缴入库;②公司在 2007 年度、2008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弥补了黄海机械厂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公司在 2006 年成立时属于新设公司,与黄海机械厂不存在延续关系,公司在纳税申报时不得弥补黄海机械厂以前年度亏损,因此需补缴所得税 4,799,257.01 元,上述税款已于2011 年 1 月补缴入库。对此,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已经出具了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证明文件。

对于上述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未来可能涉及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公司因上述事项而在将来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法律应对:

发行人前身黄海机械公司因对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款政策执行有偏差等原因导致少缴税款1,821,276.45元,黄海机械公司已于2010年主动补缴了以上税款。

根据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1年2月23日出具的《关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说明》,确认:“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连云港黄海机械厂有限公司)因会计核算不准确,对2008年度的利润进行了调整,从而需补交企业所得税3,527,689.98元,该项税款已于2010年补缴入库。企业在2007年度、2008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弥补了原连云港黄海机械厂以前年度亏损。由于企业在2006年成立时属于新设公司,与原连云港黄海机械厂不存在延续关系,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原连云港黄海机械厂以前年度亏损不得弥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补交所得税4,799,257.01元,上述税款已于2011年1月补缴入库。鉴于企业已主动补缴了以前年度税款,本局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未来也不存在处罚风险。”

根据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1年2月23日出具的《关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的说明》,确认:“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连云港黄海机械厂有限公司)因对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款政策执行有偏差等原因,导致少缴税款1,821,276.45元,我分局以纳税评估的方式引导企业进行自我修正,企业于2010年补缴以上税款,该事项已处理完毕,不涉及处罚及今后的处罚风险。”

2011年3月6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良文、虞臣潘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因上述事项而在将来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所述,发行人2010年前未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情况虽然不符合国家的税收规定,但鉴于:(1)该等情况已经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认可;(2)发行人已经足额补缴了上述税款,该等情况已经得到了纠正;(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良文、虞臣潘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因上述事项而在将来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其本人承担。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缴税款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1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经我分局核实: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连云港黄海机械厂有限公司从2008年以来,均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并已将应纳税款缴纳入库。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连云港黄海机械厂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相关涉税事项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或欠税等违法行为而被我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2011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经我分局核实: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连云港黄海机械厂有限公司从2008年以来,均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并已将应纳税款缴纳入库。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连云港黄海机械厂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相关涉税事项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或欠税等违法行为而被我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天润曲轴

相关描述:

根据当时地方政府关于支持地方大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本公司缓缴了1999 年以前的增值税1900 万元、缓缴2004 年增值税1000 万元。2007 年,本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税款全部足额缴清。对此,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已经出具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的证明文件。

国信证券、金杜律师事务所也均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认为本公司补缴上述报告期以前的缓缴税款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对于上述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未来可能涉及的风险,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曲轴总厂特别作出承诺,如果本公司未来因上述缓缴税款事宜遭受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法律应对:

天润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9日和2007年11月12日向文登市国家税务局补缴增值税款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08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补缴税款的说明》,文登市税务部门在2000年前实行计划征税政策,对辖区内企业下达缴税指标,超过指标的税款实行增值税缓征政策。天润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每年超额完成计划指标,因此,截至1999年12月31日,文登市税务部门对天润有限公司缓征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虽未被要求上缴该等税款,但天润有限公司已将缓征的税款记入其财务报表的应缴税款科目。2007年11月,为规范企业运作,天润有限公司向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缴纳上述缓征的增值税,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接受申请并将上述缓征税款全部征缴入库。

2007年11月10日,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出具了《关于天润曲轴有限公司补缴税款的证明》,确认了天润有限公司缓征增值税的行为,同时明确天润有限公司不会因补缴上述税款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

金杜认为,天润有限公司在2000年以前的缓征增值税情况虽然不符合国家的税收规定,但是基于文登市祝务部门的税收政策形成的,不存在任何偷税、漏税的行为,也不会因缓缴税款导致相关的行政处罚。天润有限公司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足额补缴了缓征税款,该等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雅致股份

相关描述: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07 年12 月10 日作出深国税南罚处[2007]0122号和0418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期间,销售废料未申报纳税;2005年6 月至2006 年度期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纳税申报;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期间,非应税项目用料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补公司少缴增值税3,618,801.65 元,并对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 倍的罚款1,809,400.83元;公司共支付滞纳金854,224.97 元。上述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事项已得到纠正。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公司已经对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事项。

法律应对:

1、经本所核查,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7 年12 月10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 号)对发行人(纳税人识别号为***)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04年度至2006 年度期间,销售废料未申报纳税;2005 年6月至2006 年度期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期间,非应税项目用料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3,618,801.65 元人民币,并被处以少缴税款0.5 倍的罚款1,809,400.83 元人民币。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 年6 月11 日出具的《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2005 至2008 年3 月期间补税情况》,发行人少缴增值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核查,造成发行人有三项少缴增值税事实的原因如下: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2005 年度至2006 年度期间,发行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活动板房的销售流程为:合同签订—预收部分款项—活动板房部件出库—运输到工地—收取部分预收款—安装—内部装修(布电吊顶等)—完工—客户面积验收单—与客户签署活动板房结算单;销售合同一般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活动板房,在验收及交付手续完成后,销售活动板房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与此同时,销售活动板房的相关收益和损失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解为与买方签署活动板房项目结算单的当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日,并非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理解的签署活动板房结算单的当日。因此,发行人因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发出货物的当日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而造成少缴增值税的原因是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对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解错误;

(2)出售废料问题

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期间,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将出售废料相关经济信息的会计处理错误的纳入“成本”科目核算,致使“税务与费用”岗位的会计人员难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导致发行人少缴增值税。收到废料款时,当时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

贷:生产成本—原材料(3)拆装用料问题

发行人的拆装业务分为销售活动板房的拆装,租赁活动板房的拆装和单独为发行人的客户提供活动板房的拆装服务。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单独为发行人的客户提供活动板房的拆装服务的业务应为独立核算的非应税劳务。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期间,由于发行人的“税务与费用”岗位的会计人员工作疏忽,对单独为发行人的客户提供活动板房的拆装服务所使用的辅助用料与销售活动板房的拆装所使用的辅助用料以及租赁活动板房的拆装所使用的辅助用料没有分类核算,从而导致单独为发行人的客户提供活动板房的拆装服务所使用的辅助用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在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会计差错后,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具体如下:

(1)2007 年12 月17 日,发行人按照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7 年12 月10 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 号)的要求,及时缴纳了相关少缴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2)将“出售废料”的相关信息,由原来的“成本”会计管理改为“收入”会计管理;将单独为发行人的客户提供活动板房的拆装服务所使用的辅助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及时将该部分的辅助用料进项税转出;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缴纳增值税;(3)更正后的相关会计与税务申报处理

①发行人按照签署活动板房结算单当日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不变;发行人已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在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活动板房时,将纳税义务发生日的时间确定为销售活动板房发出的当日;

②出售废料的会计处理更正为: 借: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金

③单独为发行人的客户提供活动板房拆装服务所使用的辅助用料的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更正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拆装成本—拆装材料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4)发行人安排其财务人员定期参加相关税务知识的培训;

(5)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难题时,发行人及时主动地与税务部门沟通;

4、经本所核查,在2004 年度、2005 年度、2006 年度期间发行人少缴增值税占已缴税款的比例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核查,上述发行人少缴增值税的行为不是出于发行人及其财务人员的故意,而是出于其财务人员的过失;

5、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 号),对发行人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0.5 倍,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

6、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 年6 月1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纳税识别号为***)为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辖区纳税人,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行人在2005 年1 月至2008 年3 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本所认为,发行人于2007 年12 月10 日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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