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状_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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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全
责任状 作安工
xxxxxxx学校(公章):校长(盖章):
责任单位(公章)校长(签字):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状
为确保全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入园幼儿用车安全,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全镇各学校校长是校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学生及幼儿用车安全负总责。
2、本校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生(幼儿)专用校车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上路接送学生(幼儿)。
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后,方可接送。具体操作办法见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方可上路接送。
4、严禁驾驶人酒后驾车,严禁超速或超员行驶,严禁疲劳驾车。否则,一律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5、各学校必须与幼儿园园车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必须召开学生(幼儿)
家长(监护人)会议,要求学生(幼儿)家长(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学生(幼儿)家长(监护人)必须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无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
6、各学校必须认真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4月5日实施)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定期对学生(幼儿)及其家长、驾驶员(或车主)、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座知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安全知识教育或培训、安全演练方案及总结,必须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7、各学校必须督促车主对接送车辆勤清洗、勤保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8、各学校要与当地党政领导以及司法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一道开展联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上路检查接送情况,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并及时发出执法情况通报。
二、责任追究
9、凡不履行“条例”规定,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