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运民与被告董西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_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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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运民与被告董西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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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815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运民,男。
被告董西京(又名董希金),男。
原告李运民与被告董西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抚男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运民诉称:2007年,被告承包了攸县??山乡仓下村的道路硬化工程。经协商,被告将施工部分以每立方米45元的工资承包予原告,由原告负责组织民工施工。该工程于2007年农历10月完工。2008年农历2月份,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差原告劳务工资46627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二个月内全部付清。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农民工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6627元。被告董西京辩称:欠款是事实,被告在2008年12月份替原告偿还应付罗运德劳务费10000元,现尚差36627元。因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分期分批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承包了攸县??山乡仓下村的道路硬化工程。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将施工部分以每立方米45元的劳务费承包予原告,由原告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08年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差原告劳务工资46627元,并承诺在二个月内全部付清。2008年12月,被告替原告支付罗运德劳务费1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3662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董西京所欠原告李运民劳务工资36627元,由被告于2009年9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下差16627元由被告在2009年12月30日前偿付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李运民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抚男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