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耀文、韦献民、张振范、王照民诉被告王志浩、程庆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_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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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耀文、韦献民、张振范、王照民诉被告王志浩、程庆

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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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伊四民初字第18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韦耀文,男。

原告韦献民,男。

原告张振范,男。

原告王照民,男。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双喜,洛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浩,男。

被告程庆国,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08年2月份,被告程庆国承包被告王志浩的厂房及围墙工程。四原告随被告程庆国干活,至2008年7月份工程完工,被告程庆国尚欠四原告工资9254元未结。四原告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工资9254元‘赔偿误工、住宿等费用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中,四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志浩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庆国欠原告韦耀文、韦献民、张振范、王照民的工资9454元,被告程庆国于2009年1月26日前给付四原告3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四原告6454元;

二、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被告程庆国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敬章

审判员李亚东

审判员陈卫伟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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