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度鸣鹿中心校辖区内车辆安全管理_学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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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学年度鸣鹿中心校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安全工作目标管理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辖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学校接送学生用车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鸣鹿中心校队各学校实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目标责任如下:
1、加强对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小车的管理,按照树立管理原则,中心校要对学校
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中作年终考核内容。
2、对现有校车进行排查、登记照册、建立台账、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审查检验,协助公安交
通部门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
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课时计划,每期至少
开展一次交通安全自救演练,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尤其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超员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4、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健全校车档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车和驾驶员的档案,明确校车监管责任,落实到
人,健全校车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化责任追究。
6、专用校车只能从事学生运送,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7、凡租用正规客运公司车辆的学校,要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和客运公司签订车辆使用安全
责任书,学校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规划科学合理的接送路线,确保师生安全。
8、所有接送学生的车辆一律不准超员、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9、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运送学生。
10、坚决禁止中小学、幼儿园租用不具备专用校车资质的车辆接送师生,更不得租用拼
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运送学生上下学。
11、用于接送学生的无牌无证,无正规手续的车辆、农用车、三轮车、病车、超期服役
车和不符合营运标准的车辆报请乡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封停。
12、校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对所运送学生的安全责任,每学期至少两次对车辆进行安全
状况、技术性能进行自检。
鸣鹿中心校(盖章)责任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责任代表(签字)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