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项目督查管理规定(版本)_江苏省农业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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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项目督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项目督查工作,强化农业项目投资管理,增强农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提高项目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督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督查坚持属地管理,市、县(市)农经、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项目督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督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督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督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项目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农业项目为省农委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财政支农专项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农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自查,按要求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经、农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查情况。

第九条 市、县(市)农经、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项目督查制度,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定期对本辖区农业项目开展督查,形成督查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督查结果报省农委。县(市)级农经、农业主管部门还需同时抄送所属省辖市农业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农委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部级项目督查任务和省级项目督查工作要求,组织重点项目抽查,通报抽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三章 督查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督查。主要督查农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包括项目申报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以及项目季报、检查和培训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扎实可行、组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督查。督查项目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财务收支及管理是否符合项目计划、批复要求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进度和成效督查。督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进度和质量要求、验收是否合规、运行是否实现预期目标。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经、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督查应涵盖辖区内的所有项目。

第十五条 省辖市农经、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农业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督查情况总结报告制定所辖区域内的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督查项目比例及范围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项目督查包括以下议程:

(一)听取被督查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完成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督查人员应当做好督查相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备留资料及证明材料;督查结束时应与被督查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人员应及时形成项目督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实施管理、资金落实和管理、财务收支、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验收、建设效益等情况及分析评价,总结项目实施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农经、农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所辖区域内项目督查情况汇总报省工作;县(市)级农经、农业主管部门还需同时抄送所属省辖市农经、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农经、农业主管部门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提出意见,形成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文件。

第二十条 省农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申请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申请或直接撤销项目、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市、县项目计划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省农委发出通知要求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项目所在地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改结果报省农委。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省农委将组织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抽查中认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实施和验收规范、效益显著的单位和地区,省农委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中给予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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