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定稿]_财政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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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收支上的权责关系。
财政联邦制:实行联邦制国家采用的一种制度,指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财政管理体制:也称预算管理体制,通常定义为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内容包括确定财政管理的主体与级次、公共收支的划分原则与方法、财政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财政调节制度和方法等。突出特点是地方各级政府没有公共收支的立法权。
财政分权: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优点:使政府产出更适合当地偏好;鼓励政府间存在竞争。
缺点: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了;难以实现公平收入分配。
财政分权的衡量:地方政府收入自主权(地方政府自身公共收入占国家公共收入的比重、地方政府总公共收入构成、地方政府的税收控制指数)和地方政府公共支出占国家公共支出的比重
支出责任安排的原则:考虑到各级政府财政职能定位和公共物品的层次性,主要有以下原则:财政公平原则、政治责任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收入责任安排原则:公平、效率、稳定原则
税收控制指数:是地方政府各税种收入比重乘以各自权重后的加权平均指数,是反映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的一个重要指标。
分税制主要形式:分税额、分税制、分税率、分税种
我国的分税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九年来,这一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分税制的实质、划分原则及依据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的必要性:(1)外部性。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性公共物品有时存在外部性,当某个地方提供的某些地方性公共物品的收益超出其本地区范围而外溢到相邻地区,从而使其他地区的居民在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也同样获得收益时,便产生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问题。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作为代表本地区利益的主体,只考虑本地区居民的利益,对于利益外溢的地方性公共物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承担了额外成本,从而降低了其提供这类服务的积极性,导致给了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若由中央政府提供这类公共物品和服务,虽然解决了 外部性问题,但随之产生了效率损失问题。所以中央政府提供转移支付弥补地方政府因提供此类公共物品而带来的成本损失是经济地方性公共物品外部性最公平、最有效的办法。(2)纵向均衡。(3)横向均衡(4)需求收入弹性。形式:(1)无条件补助(2)配套补助(3)限额配套补助(4)专项补助。粘蝇纸效应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1)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2)税收返还。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我国的财政分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