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_中国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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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 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地方财政收入,这就是分税制所造成的“财权上收”的效应;但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划分几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即分税制没有根本改变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格局;自分税制以来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巨大缺口,地方财政支出要依靠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补助。
虽然分税制设计的是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之间的分配格局,但是这种格局对省以下财政,尤其是对县乡两级财政也会产生巨大影响。首先,原来属于县乡收入的部分企业税收按分税制规定划为中央收入;其次,按照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设计,每一级政府有权决定它与下一级政府采取的财政划分办法,所以省级财政自然会将财权上收的压力向下级财政转移,从而造成财权层层上收的效应。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开始实施大量的转移支付补助以弥补地方的支出缺口。这些补助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专项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等多种。那么,这些补助有没有“传递到”县乡级来弥补掉因改革造成的县乡财政收支的缺口呢?
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实力大为增强,这不仅因为中央分走了两个最大的税种,而且因为它在税收分成中所占比例最大。省地市县纷纷效仿这种作法,在地方可以征收的税种中,省地市县都力图为自己争取最大的份额,其结果是乡镇政权财力大为削弱。这样乡镇领导若要维持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和从事各种公共建设,势必要在正常的税费之外加征各种费用从而加重乡镇企业和农民的负担,否则就只有实行“无为而治”,而这显然是与现代化对政府作用要求背道而驰的。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乡镇政权的财权和财政实力呈萎缩之势,乡镇政权若要担负起法定的管理权能就必须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之外开辟新的财源,加大预算外收入力度。这也是乡级政治中“三乱”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县级财政收入中留成比例呈下降趋势,直接影响到县级政府征收国税和地税的积极性,而罚款收费积极性却很高,因为各职能部门和地方财政双双受益。作为地方财政来说,可以让各职能部门通过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自自行解决事业编制人员和超编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从而为地方财政省下了一大笔钱用于其他开支,同时通过各职能部门上交的收费罚款来增加预算外收入。这表明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中,税收比重逐渐下降,税外各种费用呈上升执头。各职能部门则可以以各种收费罚款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小金库”,这已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温床。应当指出的是,各职能部门上交给地方财政的只是其收费、罚没收入的一小部分,因为有许多职能部门并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而是用自制收据,有的干脆连收据也不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因为不要收据可以少交钱乐得配合。地方财政和各职能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助长了各种收费罚款的大幅度增加。
“省管县”,基本导向是力求实现省以下财政层级的减少即扁平化,其内在逻辑是进而引致政府层级的减少和扁平化。改革中,市、县行政不同级而财政同级,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法律障碍;进一步推进到“减少行政层级”的要求,实现中央、省、市县三级架构,即乡镇政权组织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地级能不设的不设,如需设立则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可以使省以下的分税制,由原来五级架构变为三级架构,从而有力促使事权的划分清晰化、合理化和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级财税体制,明显降低行政体系的运行成本,再配之以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加强与完善,必将有效地、决定性地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形成有利于欠发达地区进入“长治久安”的机制。按照三级架构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合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是使基层财政真正解困的治本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