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朝川〔〕10号(朝川矿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_煤股份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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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朝川矿

平煤股份朝川〔2013〕10号 文件

关于印发《朝川矿严格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朝川矿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朝川矿

2013年1月18日

平煤股份朝川矿办公室2013年1月21日印发校对人:刘守仁1

朝川矿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中平能化集团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修订)》(中平〔20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原煤生产单位区队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事故的,跟班干部免职、区队正职行政记过并罚款5000元,战线负责人罚款5000元。

第二条 原煤生产单位战线年度内发生二起重伤责任事故的,分管战线负责人行政警告并罚款5000元,分管安全负责人罚款3000元。

第三条 原煤生产单位年度内发生三起重伤责任事故的,且发生在同一战线的分管战线负责人免职,分管安全负责人、单位正职行政记大过并罚款5000元。

第四条 原煤生产单位发生1起死亡1人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分管战线负责人免职、行政记大过,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井安检科长免职,单位正职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罚款20000元、矿战线副总、业务保安科室科长行政记大过并罚款8000元;矿安全副总、安检科科长行政记过罚款5000元,业务保安科室分管副科长行政记大过并罚款5000元,安监科分管副科长行政记过罚款3000元。

第五条 原煤生产单位发生1起群伤(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跟班干部、区队正职撤职;单位战线分管负责人免职,单位正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事故的,车间负责人撤职,单位分管战线负责人免职,单位正职、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并各罚款5000元。

第七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重伤责任事故的,单位分管战线负责人撤职,单位正职、分管安全负责人免职。

第八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1人死亡责任事故的,单位分管战线负责人撤职,单位正职免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矿战线副总、业务保安科室科长记过并罚款5000元,安全副总、安检科科长警告并罚款3000元。

第九条 地面单位发生1起群伤(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车间负责人、单位战线分管负责人撤职,单位正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职工因事故受到处分和罚款,经矿安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矿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职工因重伤事故受到处罚应计入本人安全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事故其他责任人根据事故分析结果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对矿级领导的责任追究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按《朝川矿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朝川矿安全风险抵押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矿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朝川矿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平煤股份朝川〔2011〕2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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