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审计初探_公检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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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审计初探
在我国,依法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执法机关分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为政法机关。公检法机关的罚没收入是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有关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追回的赃款、赃物,是公检法机关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检法机关执法力度明显增强,罚没收入增幅较大。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加大对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的审计力度,由于罚没收入的审计政策性强,内容比较繁杂、涉及面广。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收缴罚没财物的主要种类和依据,熟悉罚没财物和追回账款、账物的管理形式和特点。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和种类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
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作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作追回赃款、赃物。由于公检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具有不同的分工,因而收缴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也具有各自的范围。公检法机关按工作职能的性质区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范围。
(二)罚没收入的种类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和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经济处罚。如对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卖淫、嫖娼、赌博等各种违法案件的罚款、没收物资和追回赃款、财物。
2.人民检察院对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处罚。如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案件的罚没款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3.人民法院对刑事、经济、民事案件判决的罚款、罚没物资和追回赃款、赃物。
二、罚没收入审计内容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一)审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是否合法
审查公检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审查有无财政部门颁发的《罚没许可证》,审查有无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和比例,有无超越职权范围进行罚款。审查地方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向执罚单位下达执罚指标或指派公检法机关代收其他费用。审查执罚单位是否将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奖金、福利挂钩,审计的重点是检查公检法机关在查处有关违法纪案件中有无“以罚代刑”,或应罚不罚、少收少罚,通过摊派、集资、转嫁办案费用和自立章法滥罚款的问题。在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进行合法性审计时,审计人员首先应全面地向被审单位收集和了解有关惩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法规依据。其次,可采用抽查的办法.调阅有代表性的案件卷宗。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制裁处理程序与有关法规相对照。以检查被审计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处罚上有无提高标准“以罚代刑”和乱罚款的问题。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财物的合法性审计,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尤其是在具体量刑量罚的处理上,我们审计人员不能全面掌握案情和法律尺度,因此审计实施工作中,要依靠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的密切配合,充分掌握法律依据和全面了解案情,抓住裁定或判决的程序和具体量刑量罚标准进行审计。
(二)審查罰沒财物和追回贓款、贓物是否合規
審查罰沒财物的收入是否如數人賬,有無截留、隐瞞、坐支的問題。審查是否使用規定的統一罰沒收據。有無使用自制收據隐匿、截留罰沒收入問題,有無将罰沒款混同其他收入截留,有無自行規定罰沒收入提留比例,導緻機關職能部門和基層執法單位隐瞞截留。
(三)審查罰沒财物和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是否及時上繳财政,有無拖欠坐支挪用問題
國家雖曾三令五申明确規定罰沒财物和追回贓款、贓物要一律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中截留坐支和挪用。但仍有一些部門和單位置國家規定而不顧。大量截留、坐支、挪用罰沒财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爲小團體和個人謀好處。因此,要把有無拖欠、坐支和挪用罰沒款和追回贓款贓物作爲審計的重要内容。
(四)審查罰沒物資的和追回贓物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的問題
按照國家規定,各種罰沒物資和追回贓物以及暫沒結案的扣留物資,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同時,還明确規定罰沒物資和追回應上交國庫的贓物,根據不同性質或用途,按一定原則處理。
三、罰沒款、罰沒物資、追回贓物的審計方法
(一)罰沒款的審計方法
我們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此項審計。
1.執法機關使用的罰沒款收據是否正确。根據各執法機關必須使用統一制發的罰沒款收據這個規定.我們要對被審計單位所使用的罰沒款收據進行清理核對。如發現有違反規定使用自制收據截留、坐支罰沒款的問題。就應嚴肅查處。一般來說,被審計單位凡使用自制憑證的,都想有意截留坐支,私設“小金庫”自行支用,在具體手法上又較爲隐蔽。因此,審計人員要廣泛收集情況,做深入細緻的調查,尤其是要把重點放在公安機關基層單位上,必要時可以采用突擊盤點現金的方法。
2.罰沒款是否及時入賬。使用罰沒票據雖然正确,但卻不及時結算入賬,被長期坐支挪用。公檢法機關的執法對象比較分散,罰沒款票據往往又散落在具體辦案人員手中,内部控制度不夠嚴密,有可能會出現這類問題,此外公安機關業務經費嚴重不足,有時也短時間坐支挪用。因此,在審查時,要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罰沒票據的領用、繳銷的内控制度,查對已使用憑證的繳銷情況,将憑證存根數額與賬面數進行核對。如果存根數額大于賬面數額時,就要認真追查沒有如數及時結算入賬的原因及沒入賬部分的罰沒款去向。
3.調閱并抽查違法違紀案件的卷宗。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采用調閱一定數量的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卷宗,将應上繳罰沒款和追回贓款、贓物數額進行核對。從中發現有無不入賬問題。
4.審查罰沒款和追回贓款、贓物是否列入“罰沒财物”和“追回贓款、贓物”賬戶。有的執法部門和單位有意将罰沒款和贓款、贓物列作“暫存款”賬戶,任意坐支、挪用,這種作法是不能允許的,除令其調賬外,還要追回被坐支、挪用的款項。
5.審查罰沒财物是否及時上繳财政。按照規定執罰單位取得的罰沒款,應在3日内上繳國庫。但有的部門和單位由于罰沒款被坐支、挪用或擠占,因此,不能及時上繳而長期拖欠。在審查時,不僅要審查“罰沒财物”的賬面餘額,同時,還要與銀行存款餘額相對照,以确定拖欠部分是否被擠占。
(二)罰沒物資、追回贓物的審計方法
1.調閱被審單位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卷宗中有關記載罰沒物資和贓物的清單。
2.将清單中所開列的,已按規定核準處理的罰沒物資和贓物的變價收入與賬面數額相核對是否相符。在核對的同時,還要審查罰沒物資和贓物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的問題。
3.對清單中所開列的,但暫未處理的罰沒物資和贓物的品名、數量與保管的實物相核對。在核對中,不僅要查明數量是否相符還要對實物的質量、規格、型号特征及新舊程度等都要認真驗證。以查明是否存在調換、挪用和丢失損壞等問題。4.審查追回贓款、贓物是否及時上繳财政。按規定執罰單位取得的贓款、贓物的變價收入等,也應在3日内上繳國庫。但有的部門或單位由于贓款被坐支、挪用或被擠占,因此,不能及時上繳而長期拖欠。在審查時,不但要審查追回贓款、贓物的賬面餘額,必要時要與銀行存款餘額相對照,以确定贓款、贓物的變價收入是否被擠占。
四、審查公檢法機關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審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罰沒票據領用繳銷制度是否完善.領用統一票據登記手續是否健全。繳款和注銷是否及時。
2.審查罰沒财物的驗收保管制度。罰沒财物的驗收手續必須嚴密,尤其是公安機關沒收的賭資,有關部門沒收的物資和追回的贓物,必須有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在場,沒收扣繳的收據上要有被沒收或扣繳的當事人簽字。對驗收登記的物品要審查物品名稱、牌号、规格、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情况,是否做了详细记载.还要审查收缴的罚没物资和追回的赃物是否有专人保管,保管人是否做了详细记载,保管人是否认真负责的进行清点,在保管中,要防止丢失、霉烂变质。
3.审查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由于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办案人员工作繁忙,往往偏重于对案件查处而忽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交接和结算。因此,容易出现交接财物手续不清,交接结算不及时等问题。
4.审查扣缴款物的返还制度。对已经结案应予以返还的扣缴款物是否及时返还给原主.在返还实物凭证上是否具名签章,对找不到原主的扣缴款物是否按规定处理。
针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合规、有效等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出评价、分析,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
五、克服畏难情绪。提高审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继续加大罚没收入审计力度
公检法机关地位高,权力大。罚没收入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较,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注意收集罚没收入审计法规和相关法规,并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政策、法规,做到从微观审计人手,强化宏观意识,站在一定高度看问题,放在大环境下分析原因。从政策制度上提出改进、完善建议。通过罚没收入的审计,从某些方面达到监督公检法机关依法执政.维护机关的尊严和形象,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法纪观念,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目的。(崔丽琴 冯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