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相关法律法规_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航班延误相关法律法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该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2、《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1)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2)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3)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民航总局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7条至第62条就不正常航班的服务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第57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2)第58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3)第59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4)第60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5)第61条规定:“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6)第62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4、民航总局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民航总局为保证航班正常,已经积极采取了三项措施:
(1)建立航班正常报告制度:各航空公司每月10日前要向总部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报送上月航班正常报告书,并抄报民航总局运输司,报告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各航空公司内部要建立航班延误即时报告制度,根据延误程度逐级报告,及时、妥善地作出处理。凡发生延误2小时以上航班,必须即时报告当日值班领导;凡发生延误4小时以上航班,必须即时报告当地管理局和安全监管办公室,地区管理局和安监办值班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延误航班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2)2004年6月26日公布了《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影响后续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飞行安全隐患,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
(3)将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与其航线(航班)经营权挂钩。具体措施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对上半年航班正常率、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航空公司,在审定下一航季航班计划时,限制其航班总量的增加。二是对前一季度航班正常率较低的航空公司,停止审批下一个季度的加班包机飞行;在运输旺季,有限制地审批加班包机飞行。三是对擅自改变所给定的航班时刻,或售票时刻与公布时刻不一致的航空公司,撤销该航班经营许可和飞行时刻。四是对因航空公司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作有效处理,造成航班12小时以上延误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该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