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规与政策 案例分析 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_媒体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传播法规与政策 案例分析 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媒体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专业基础课课程论文(封面)2012 ——2013第二 学期

课程名称:传播法规与政策 任课教师: 学生姓名: 班 级: 学 号:

论文题目: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

内容摘要:由于本案在两次判决中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一审中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胜诉,而二审中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所以这个案例的分析分为两个部分,即名誉权与公众人物两个概念

关 键 词:名誉权、公众人物 案情介绍:

2009年,著名足球评论员李承鹏、《足球报》总编刘晓欣、资深编辑吴策力合著《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书中有大篇幅谈及陈亦明的经历。书中称陈亦明因赌球欠债而已经失踪,且指出陈亦明开赌设庄,将其描述为《从足球教练到专业赌徒》。2009年底,《足球报》开始转载该书中的内容。

2010年1月4日,该报开始整版地转载书中主要描述陈亦明的相关内容,并且将标题改为《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该报还指出,陈亦明是某赌球网站的背后主使,称坚持不会向陈亦明道歉。5日后,《中国足球内幕》一书公开发行。

陈亦明从日本回国后,针对书中相关描述,在《体坛周报》宣布自己从未消失,也没有开庄设赌。

陈亦明认为,书中内容虚构了他从足球教练变成职业赌徒的经历,构成了对他的名誉侵权行为。此外,李承鹏在个人博客中发表多篇诽谤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同样侵犯了其名誉权。针对这些行为,陈亦明状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及《足球》报社,索赔45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陈亦明称,他是中国有影响力的足球名宿,一直以来为足球事业兢兢业业地工作,获得足球界和社会公众很高的评价。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陈亦明曾发表书面声明要求《足球》报社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但后者不理,还借机炒作。

2010年初,足坛掀起“反赌扫黑”风浪,李承鹏因其在书中对陈亦明的描述,将陈亦明推向风口浪尖,也推动了双方多年的马拉松式的“口水战”。

审判结果:

2010年6月,一审开庭。2011年6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因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在《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一文中描述陈亦明参与赌球、坐庄设赌、躲债失踪、自毁职业等有关情节无法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报道真实,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存在捏造、诽谤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其名誉。判决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涉案文章和博客,中国足球内幕再版时删除涉案侵权内容,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每人赔偿陈亦明损失5万元,李承鹏单独另赔偿3万元,《足球》报社赔偿2万元,并要求李承鹏连续30天在其个人博客等在致歉声明。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法院着重关注到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法院认为,首先陈亦明是体育名人,是公众人物。故判决写道:“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真实的言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并非必然侵犯其名誉权。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所以,对于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其次,法院认为,无论上述网站内容是否真实,显然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并未显示出自身对名誉高度谨慎的态度,故应对其相关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陈亦明在接受《体坛周报》及《羊城晚报》采访中也承认“以前迷恋赌博,偶尔也去澳门葡京赌场玩上两把,也曾经输过百万”,无疑是其参与赌博的自认,加上互联网上公开的“著名足球教练„„有足坛神算子之称”的文字介绍,并配以陈亦明照片的足球博彩网站宣传。

广州市中院最终判审,李承鹏、吴策力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中国足球内幕》中相关陈亦明的章节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陈亦明人格的内容,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足球报转载该书章节,亦无侵犯陈亦明名誉权;李承鹏等3 人向各大媒体公开发表的言论及李承鹏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法院认为亦不构成侵犯陈亦明的名誉权。陈亦明在接受采访时称,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例分析:

由于本案在两次判决中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即一审中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胜诉,而二审中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所以这个案例的分析分为两个部分,即名誉权与公众人物两个概念。

首先,在一审中,李承鹏被判为名誉侵权,原因是在李承鹏等所著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及《足球》中刊载相关内容介绍陈亦明从足球教练到赌徒的经历,而该内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所以存在捏造、诽谤的嫌疑。

从定义上来说,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本案中,陈亦明即为此处的公民,公民的名誉主要是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案例中,李承鹏的文章《陈亦明,从主帅到赌徒》对陈亦明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评价,称“他执迷于做盘开庄”、“后来陈亦明就失踪了”,将陈亦明描述为一个因赌废业、欠债躲逃的人,基本都是其负面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侮辱和诽谤。侮辱和诽谤,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主要方式,其主要方式是针对公民的品质、操守、能力等人格内容。李承鹏的文章中有着明显的对于陈亦明的品质的质疑和否定。所以,将陈亦明作为普通公民而言,李承鹏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不仅李承鹏个人著书侵犯了陈亦明的名誉权,由于《足球》大篇幅转载李承鹏的相关文章,所以本案还涉及到新闻侵权。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有四个具体条件,即侵权作品已经发表;作品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性质;有关内容指向特定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一可以确定的是,《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该文章已经发表在《足球》上,而该文章也使得陈亦明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第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由于李承鹏和《足球》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陈亦明赌球、逃债等行为却将其公布,所以对陈亦明造成了诽谤。即使陈亦明确有此行为,李承鹏和《足球》属于宣扬他人不愿公开的隐私,这也是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之一。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文章对于陈亦明的社会评价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陈亦明也在一审中提出这造成了他的精神损失,并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分为故意和过失。而在本案中,李承鹏和《足球》并没有恶意地去污蔑陈亦明,而是在揭露中国足球内幕的过程中,将陈亦明作为一个例子陈述,但仍对陈亦明造成了伤害,所以可以作为过失致使他人名誉被损毁。综上四点所述,李承鹏和《足球》对陈亦明构成了新闻侵害名誉权。

但是,在二审中,法院着重提到“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李承鹏首先是体育明星,所以属于公众人物。前文所有分析的内容都是将陈亦明作为普通公民为前提。而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相比,名誉权的保护是有限的。这是一个公认的法则,只是这个法则在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只是在实践应用中偶尔出现,例如此案。

公众人物,即美国诽谤法中的概念,而陈亦明属于其中完全的公众人物,即很有名的(包括好名和坏名)、引起公众注意的,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大众的地位和能力,而且经常在大众传媒中出现的人。而从我国法学界人士的分类来看,陈亦明属于社会公众人物,他是体育届的明星,在足球教练中出类拔萃,他的工作、生活等都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对社会公序良俗有着深刻影响,他的一言一行可能带来普通民众的模仿。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他的名誉权和一般个人的名誉权保护是有差异的,因为这还涉及到保护公众议论与允许信息有限错误和公共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以及新闻自由等方面问题。

根据课本中所说,由于公众人物的行为都关乎公众利益或者公众兴趣,他们的名誉权得到弱化,对媒体的侵权认定也需要更加严格,就是说媒体侵权的可能性比起对一般公民要小得多。所以也就不需要过多地去研究社会知名人士的名誉权。

判决书里写到的:“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真实的言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并非必然侵犯其名誉权。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所以,对于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而且陈亦明在接受《体坛周报》及《羊城晚报》采访中也承认“以前迷恋赌博,偶尔也去澳门葡京赌场玩上两把,也曾经输过百万”。在互联网上有公开的“这名足球教练„„有足坛神算子之称”的文字介绍,并配以陈亦明照片的足球博彩网站宣传。这些证据本身证明了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没有对自己名誉显示有谨慎的态度,也就使得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李承鹏的名誉侵权行为表示可以予以容忍。

两次审判结果如此大相径庭,有着20 年审判经验的陈亦明案二审审判长贾震华分析说,两次审理的思维完全不一样,一审焦点在于新闻源是否可靠,二审则集中于基本事实与真实是否相符。陈亦明涉嫌打假球、赌球的事实若是客观存在,那相关报道便基本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所以综上所述,本案的焦点在于陈亦明是否为公众人物。这个案件也让我国的法律届在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上有了更多的实践经验。我个人认为,假若陈亦明是普通民众,那么李承鹏的确对其构成名誉侵权。但是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且存在证据证明其对于自己的名誉态度不够谨慎,所以李承鹏没有对陈亦明构成名誉侵权。

《传播法规与政策 案例分析 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传播法规与政策 案例分析 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媒体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名誉 案例分析 侵权案 媒体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名誉 案例分析 侵权案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