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几大控制管理办法_项目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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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进度管理,更好的发挥投资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由我公司代建的一切建设项目。

第三条 进度控制应当正确处理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造价之间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关系;施工条件落实和费用正常支付是进度控制的前提。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规定的各部门进度控制方面职责如下:

征地拆迁部:负责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管线迁移的进度控制与管理。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

工程部:负责进度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根据工程需要进行配套材料(工程)的采购。

总工室:及时处理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技术问题,负责勘察设计进度控制,参与工程进度检查。

财务部:工程费用支付。投资计划部:总体进度安排。

第三章 进度管理流程

第五条 投资计划部根据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的意见,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经公司领导审定后发各部门。

第六条 征地拆迁部根据总体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工作。第七条 总工室根据总体进度计划,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在委托书中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工期。

第八条 工程部根据总体进度计划,与投资计划部一起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以指导投标人合理确定投标工期。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承包人根据合同工期在开工时候进行细化,明确各工期节点;实施过程中,根据节点工期编制季度、月度、旬(周)计划。

第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总体进度要求,结合合同工期,审查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并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进度管理工作。

第四章 进度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依靠监理、督促监理开展进度管理工作。监理的进度管理职能是监督、协调、咨询服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开展进度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的方法包括收集信息、记录与审核。

第十三条 进度控制应当关注影响进度的因素:施工条件、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供应、图纸交付、费用支付不及时、技术原因、组织不当、协调工作滞后。

第五章 进度滞后时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进度滞后时,承包人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以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进度滞后时,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应对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改进;监理工程师也可视情况要求承包人辞退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承包人可以进行工期索赔;监理工程师对合理的工期要求给予确认。晚于合同工期竣工的,可以对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数额的违约金;若承包人的违约造成了业主的额外损失,还应就此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有不适应或新问题,向工程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反映,由工程部提出修改意见,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由我公司代建的一切建设项目。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规定的各部门竣工验收方面职责如下: 工程部: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安排。总工室:参加竣工验收。投资计划部:参加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部:督促承包人成就竣工验收条件,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并且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特殊原因可甩项竣工);

2、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符合移交要求;

3、竣工验收资料(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并通过监督单位审查和档案管理单位检查;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承包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工程监理档案已经建设单位检查并书面确认合格。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 在本文第四条述条件具备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部接到竣工验收的申请后,会同项目管理部、总工室商议,决定竣工验收日期,领导同意后,工程部书面通知业主单位或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接收管理单位。

第七条 在约定日期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应当分别进行检查资料、实测实量、外观检查工作。

第八条 验收会议内容:各验收小组汇报验收情况及验收质量意见,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单位分别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各邀请单位代表发言,质量监督站代表发言,宣布验收评定结果。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独立大桥在通车条件具备,某些辅助工程尚未完成但不影响行车、行人安全或除质保资料外的其它档案整理滞后,竣工验收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参照本章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

第五章 移交与竣工后的工作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部会同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向档案管理部门及接收管理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部组织项目管理部、承包人向业主或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承包人按保修书规定的内容及保修期间进行质量保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有不适应或新问题,向工程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反映,由工程部提出修改意见,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建设项目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由我公司代建的一切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代建单位对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责任是对监理机构及承包人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要求进入工地的员工注意个人安全。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规定的各部门涉及安全管理方面职责如下:

工程部:负责对建设项目承包人和监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建设、安全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

总工室:组织对设计方案审查。

投资计划部:在工程招标中,以书面形式提醒投标人,建设单位拟将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调查工作委托承包人,要求投标者在投标时考虑调查工作及安全防护费用。

项目管理部:负责所辖项目的安全管理,具体是参加工地安全检查,在例会上强调安全生产,督促承包人、监理机构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应当要求监理机构开展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1、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4、督促承包人开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5、参加定期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6、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教育资料;

7、检查施工班组班前安全活动情况

8、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建立事故报告与档案管理制度;

10、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还应要求监理机构开展下列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1、检查、巡视施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时,必须要求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出具整改通知书,严重危及安全的可发出局部停工指令书,直到恢复安全;

2、对施工现场关键节点和“高危“作业实行旁站安全监督;

3、审查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4、做好安全监理日记。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项目管理部、监理机构、承包人分别派代表参加。重要节日和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期间,应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施工项目经理一般应参加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建立档案,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应于开工初期检查第六条的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项目管理部应以抽查的方式,监督第七条的执行;并且,在检查、巡视工地的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予指出。

第十条 工程部按照建设、安全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配合建设、安全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有不适应或新问题,向工程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反映,由工程部提出修改意见,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招标工作,更好的发挥投资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由我公司代建的达到规定招标起点以上一切建设项目。

第三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规定的各部门招标方面职责如下:

工程部: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考虑招标日程安排,办理施工招标审查手续,征求各方意见确定评委人选,通知评委参加评审会,参加评标或做好评标服务工作。

总工室:提出招标技术条件,并参与评标服务或评标工作;负责设计招标文件起草及组织评审。

办公室:做好评标会务工作。

投资计划部:起草涉及商务部份招标文件,参加评标或做好评标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的界定

第五条 公司代建的达到以下规模的采购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按柳州市建委的要求确定发布媒体。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号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式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业主也可以组织投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澄清和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的15日内,向市建委提交招标情况汇报。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相关的文件资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已提交过的文件,可不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市建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建委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业主可以直接委托或采用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比选的,业主应当编制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编制并作适当简化。参加比选的竞争者一般由业主调查其资信及实力后确定,并按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相应的竞争文件。开标与评议一般应邀请各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开标与评议程序依第五章从简。中选通知书应于评选小组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认可后的15日内发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有不适应或新问题,向工程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反映,由工程部提出修改意见,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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