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_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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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在我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建立秦皇岛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是我市农村校长综合素质和学校管理能力提高的实践场所,是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锻炼、学习考察、教学观摩的重要场地。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经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教育局遴选确定并予挂牌,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市级以上示范性学校。
(二)学校各项管理规范,办学成果突出,办学特色鲜明,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三)所在学校校长为市级(含市级)以上骨干校长,具有现代办学理念,具有较强的学校领导与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实践指导能力,在省、市有一定的影响。
(四)所在学校校长应参加过省市级骨干校长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高级职称。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的任务:
(一)负责安排由市教育局指派或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中小学校长考察学习或教学观摩。
(二)负责安排由市教育局指派或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中小学校长挂职锻炼;为挂职校长安排一个相应的副校长(不占职数)或校长助理岗位;为每一位挂职校长制定具体的实践指导方案并进行实践指导;挂职结束时,负责对挂职校长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进行一年的跟踪指导。
第六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挂职培训校长的统一管理,并解决挂职校长的食宿。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所在学校校长(含副校长)可优先安排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国内外教育交流考察活动;优先聘请担任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兼职教师。
第八条实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或所在学校校长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工作成效差的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实践基地牌匾。
第九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教育局根据校长培训工作的需要,对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的学校和数量作不定期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