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及暗挖隧道项目监测管理办法_隧道基坑监测技术方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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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及暗挖隧道工程项目

监测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监测单位的确定.......................................................................2 各方职责..................................................................................4 监测设计方案...........................................................................9 监测工作管理.........................................................................10 信息报送................................................................................12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流程.........................................................15 监测工作考核.........................................................................15 成果保密................................................................................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坑及暗挖隧道工程项目监测工作的管理,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使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规范,结合基坑及暗挖隧道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所管理的基坑及暗挖隧道工程建设的监测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建设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统称为监测单位。

第二章 监测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要求及规定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方监测,施工方监测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第六条 施工方监测单位确定后应通过监理审核,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

(四)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至少3年的市政深基坑工程监测或地下工程监测经验;项目总工程师须具有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具备至少3年的市政深基坑工程监测或地下工程监测经验;现场安全巡视工程师须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相关证书及经验须提供证明。

第八条 监测单位不得挂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负责各方监测单位及其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管理。安全质量部下设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监控平台的维护和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报)警等工作。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立工程监测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三)对第三方和施工方监测单位上报的监测资料进行对比、核查,并对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当第三方和施工方监测结果不一致时,查找分析原因,并及时要求监测单位复测。

(四)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按照《土建工程监测、报警及消警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和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

(五)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评估工程风险情况,并在监理周报、月报中反映。

(六)备份施工现场情况和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与施工方监测单位的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测费用,监测费用要能够保证施工合同中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测点数及监测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水平。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

(四)施工单位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

(五)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第一责任单位,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并报监理单位检查确认。

(六)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方监测费用的投入,因费用投入不足导致施工方监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审核并检查施工监测单位用于监测的人员、设备、监测材料等,并报监理及业主代表。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协助建设单位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的监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控制指标进行合理的修正和再确认。

(三)当第三方监测与施工方监测结果不一致时,参与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当现场监测数据严重超标或发生险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参加监测数据分析、监测方案调整和抢险方案的研究。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

(一)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设计方案。

(二)按照第三方监测设计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三)对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若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罚金。

(四)协助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监测工作的预埋设备和仪器、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单位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建议。

(五)协助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监测设计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对施工方监测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六)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立即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业主代表。

(七)监测结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业主代表及安全监控中心报告,且在2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递交安全监控中心备案,并加密监测、科学分析,给建设单位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服从和配合安全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等资料传递的规定。

(九)采取措施确保过路行人、车辆的安全,对自身的人员、设施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保持环境卫生。

(十)按照建设单位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及归档工作(包括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方监测单位职责

(一)成立专门的监测管理、作业组织机构,机构内最低设置一名专职的技术负责人,一名巡视工程师及三名测工。

专职监测技术负责人为测绘专业或岩土工程勘察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巡视工程师,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地下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专职的监测测工,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至少一名有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量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测量中级工及以上专业资格),能够熟练操作仪器、处理监测数据,有类似工作经验1年以上。

(二)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设计方案,经监理审核后实施。

(三)做好监测工作,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监测、巡视和综合分析,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四)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回复并进行整改。

(五)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立即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通过施工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

(六)服从和配合安全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等资料传递的规定。

第四章 监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规程,编制监测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设计方案经监理审查后,组织专家论证会,通过后,由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同时将设计方案上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和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方监测设计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审查,然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同时监测设计方案上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和监控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测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现场业主代表、安全监控中心、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对周边环境的现状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二十条 监测单位应定期校核基准点及基准网(建网初期1次/月,3个月后1次/季度),建网初期可根据现场情况酌情增加观测次数,确保基准点的稳定、可靠。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必须由专人使用经报批的仪器设备,满足监测作业的要求,仪器设备应在鉴定有效期内。

第二十二条 按审定的监测设计方案进行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地表、道路沉降点在埋设前,应进行管线探测、挖探。挖探深度不低于测点的埋设深度,由于不进行挖探而引起的各类管线的损失及不良后果,由第三方监测单位或施工方监测单位(含相应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验收记录,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请监理单位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业主代表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验收记录,对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第二十五条 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完善检查、验收措施,并加强监测点的保护。

(一)监测点埋设完成后,立即检查埋设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埋设人员应及时填写埋设记录,并存档初始测量数据,并由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实地验收,并在埋设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所有埋设监测点的实地位置应做精确记录,露出地坪的应做出醒目标志,并设保护装置。

(四)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做好测点保护,测点损坏的,由相应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施工方监测点用红色油漆标记,第三方监测点用蓝色油漆标记,并统一悬挂监测点标识牌。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送内容分为日报、周报、月报、预警报告和总结报告五种形式(日报、周报、月报、预警报告统一简称“监测报告”)。

(二)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必须按照统一的信息反馈格式报送监测报告(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三)日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日监测数据汇总;③结合当日监测数据和工程状态,进行工程安全评估,对监测数据异常的区段提出对应处理意见。

(四)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周监测数据汇总;③结合当周监测结果并综合分析,对工程安全趋势进行分析。

(五)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月监测数据汇总;③监测数据的时程变化曲线;④对工程当月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安全趋势进行分析。

(六)预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和工程概况;②对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的监测总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监测目的;②监测项目,测点布置;③采用的仪器型号、规格及标定资料;④数据采集的分析处理;⑤监测资料的分析处理;⑥监测值全时程随工程施工工况变化曲线及分析;⑦监测结果评述。

第二十八条 监测单位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监测报告自审后,应立即进行信息上报。日报当天处理,电子文件当天18:00之前报送,纸质文件第二天9:00之前报送;周报为每周五下午18:00之前报送;月报为次月2号18:00之前报送。

第二十九条 施工方监测报送

(一)施工方监测上报给施工单位的纸质监测报告为一式4份。

(二)施工方监测应将监测报告电子文件发送给业主代表、监理。

(三)施工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安全风险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料传递的相关规定上传监测信息。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报送

施工单位收到施工方监测单位的4份纸质监测报告后,签字确认后,自己存档1份,上报给监理单位3份。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送

(一)第三方监测单位上报给监理单位纸质监测报告2份。

(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将监测报告电子文件发送给业主代表和监理。

(三)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安全风险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料传递的相关规定上传监测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报送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报告后,立即进行对比分析、审核,审核完毕后自己存档1份,另上报给业主代表1份;并将施工方监测资料转给第三方监测单位1份。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各方的监测资料、监控管理成果的统一归档,并负责“安全风险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七章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紧急状态指监测数据超过警戒值或工程出现紧急情况时,具体界定按照“安全风险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手册”。

第三十五条 监测单位应在实施监测工作前编制紧急状态下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并保证能够按照预案要求,在紧急状态下调集人力、设备等资源。

第三十六条 如果出现报警、抢险等特殊情况,监测单位应主动进行加密监测,尽快给抢险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测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监测单位进行考评,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质量部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到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将来支付、招投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及精度、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等能否满足工程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确立的各项监测项目及其变形速率等报警值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和设施是否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监测工作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未能对监测工作尽到监管责任,或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成果保密

第四十条 监测、巡视成果归建设单位所有,未经允许,任何监测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监测成果用于其他事务。

第四十一条 监测工作中,不得向社会人员透露监测信息,更不得夸大监测对象的风险程度,以免误导舆论,不利于本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十二条 监测成果的发布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且应在适当的时候,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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