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证核发_船舶营运证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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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证》核发

实施机关或组织:金华市交通局

责 任 部 门:金华市交通局运输安全处

联 系 电 话:0579-246807

3许可申请人:水运企业、船户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有 无 收 费:无

年审:有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2.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

附: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2、船舶来源清楚、合法,手续齐全,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有效证书;

3、委托经营或光船租赁经营的应签订《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新增(更新)客船的船龄:普通客船、客滚船不超过10年,高速客船不超过5年;

5、按规定要求配备船员,船舶机驾人员应取得相应船舶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6、高速客船应取得《高速高船操作安全证书》和编有《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7、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9、客运船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评估合格;

10、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

办理程序及材料明细见附件

《船舶营运证核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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