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证核发_船舶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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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证》核发
实施机关或组织:金华市交通局
责 任 部 门:金华市交通局运输安全处
联 系 电 话:0579-246807
3许可申请人:水运企业、船户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有 无 收 费:无
年审:有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2.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
附: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2、船舶来源清楚、合法,手续齐全,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有效证书;
3、委托经营或光船租赁经营的应签订《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新增(更新)客船的船龄:普通客船、客滚船不超过10年,高速客船不超过5年;
5、按规定要求配备船员,船舶机驾人员应取得相应船舶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6、高速客船应取得《高速高船操作安全证书》和编有《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7、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9、客运船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评估合格;
10、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
办理程序及材料明细见附件
《船舶营运证核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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