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水上防风管理规定_江苏海事局vts指南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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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水上防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确保台风、季风期船舶、水上设施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在受到台风威胁或袭击时,船舶必须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港航单位在港的大型拖轮应服从主管机关或搜救中心调用,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台风季节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成立防台领导小组,建立防台值班制度,制订防台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防台知识教育,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后勤保障;

(二)应每天按时收听气象预告,并经常检查防台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船舶主机、辅机、舵设备、锚设备、系泊设备及舱盖、水密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查码头结构、趸船锚链以及撑档、搁墩链条等属具是否完好正常。对油码头、水上油库、过驳平台应从严检查;

(五)检查系船浮筒锚链、圆环、卸扣以及带缆用的琵琶头是否牢固、正常;

(六)检查船厂修造的船舶和拆船厂的废钢船是否稳固,防止发生倾倒、沉没事故。

第六条 气象部门发布热带风暴或台风消息,风暴24小时到达辖区,风力增至6级时,进入二级防台:

(一)检查、落实港内船舶、设施的防风措施;

(二)拆修的机器和动力设备尽快恢复,确保主、辅机正常运转;

(三)在码头和锚地作业的船舶,港调和船方应按具体情况,从有利防台出发,注意掌握对大型船舶实行抢装不抢卸、对小型船舶实行抢卸不抢装的原则,并应按风情区别轻、重、缓、急决定何时停止作业和驶往避风锚地,确保船舶和设施安全;

(四)根据台风 的位置、移动方向和速度,船舶自行采取正确防风措施,抗风能力小于6级的船舶(队)应及早选择安全地段避风。

第七条 气象部门发布热带风暴或台风警报,风暴12小时到达辖区,风力增至7级时,进入一级防台:

(一)风力增至7级以上,小型船舶(队)停止航行,进入夹江、河口、港池避风。禁止小型船舶(队)出闸入江;

(二)客、汽渡应选择抗风力强的渡轮渡运,当风力超过本船抗风能力时一律停止渡运;

(三)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检修主机、辅机和动力设备;

(四)各单位防台领导小组进入岗位,轮流值班,掌握台风位置和方向,向所属船舶通报,及时处理防台中出现的问题,指挥船舶防风抗台;

(五)引航员昼夜待命,所有外轮应按规定通过代理申请引航员上船,并随船值守。其它大型船舶必要时申请引航员登轮或大马力拖轮守护;

(六)靠泊码头的船舶,应加强防风措施,注意对缆绳的检查并及时调整,使所有系缆受力均衡,在船体与码头间要有足够的碰垫,注意风暴潮,系在浮筒上的船舶应及时加缆;

(七)凡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与他船混泊,应当日夜加强值班;

(八)主管机关应根据船舶的抗风等级,严格控制船舶出港,已签证的船舶,如抗风能力小

于警报风力,仍应禁止出港;

(九)由海进江避风的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避风,并服从当地主管机关统一管理;

(十)锚泊抗台的船舶应让出主航道,抛锚时注意周围情况,保证有足够的回旋余地。港调应派抗风能力强、马力大的拖轮在驳船锚地附近留守;

(十一)风力超过8级时,除担任巡逻、抢险或经主管机关特许的船舶可以航行外,其他船舶一律停航;

(十二)所有船舶应做好应急准备,主机备妥待用,按各自岗位加强值班,分头巡视全船四周、检查舱底,以便发现意外时,立即进行抢修或施救;

(十三)电台、VHF要有专人值守,保证良好的通讯秩序。

(十四)港区岸吊、浮吊应放下吊杆,并采取有效的紧固措施。

第八条 台风、季风警报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指挥,有秩序地驶离避风锚地。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日江苏海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水上防风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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