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_ggd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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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
监督交底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监督交底内容
工程已在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我站受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我站自即日起委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名监督员组成监督组。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监督计划,我站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进行如下交底:
一、监督工作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工作方式
我站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对受监工程实施监督:
(一)日常监督抽查
由监督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二)站级监督巡查、抽查
由综合科及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行为进行巡查、抽查。
(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由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三、监督工作要求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二)重要部位验收监督抽查
对于以下工程节点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通知我站: 1.地基验槽;
2.地基处理验收(含桩基); 3.高层建筑基础钢筋隐蔽验收; 4.基础结构隐蔽验收; 5.首层钢筋隐蔽验收;
6.样板间、主体结构验收;
7.钢结构验收
8装饰装修(幕墙)分部验收; 8.节能分部验收;
9.设备安装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0.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11.其他部位 ; 12.工程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通知我站(工程竣工验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其余工程验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
特殊工程和专项工程需要的交底内容根据工程实际交底如下:
(三)地基验槽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抽查
1.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符合工程开工的相关规定。2.建设单位组织验槽前3个工作日通知总工办。
3.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人员到位情况。4.审查工程相关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资料; 2)监理规划、细则等监理资料; 3)桩基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4)图纸审查合格书及盖章齐全的图纸、变更; 5)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
5.监督各方根据现场情况做出的验槽结论(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
(四)主体结构验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抽查
1.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有关内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2.符合关于主体工程结构验收的有关规定。3.经审查施工技术资料齐全,监理资料齐全。4.对主体结构抽测符合要求。5.设计变更按规定进行审查。
6.验收组织形式符合规范要求,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人员到位,质保体系健全。7.主体结构验收意见。
(五)节能分部专项监督抽查内容: 1.节能备案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实际做法三者是否一致,图纸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是否修改并出具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
2.节能分部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复试资料及保温材料备案证; 3.门窗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4.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单独组卷)。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抽查内容:
1.是否完成图纸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水、暖、电是否已通,具备初步使用条件;
3.电梯、燃气、节能分部验收是否合格,自动消防检测是否合格;
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是否完成,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空间检查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楼地面、墙面、顶棚检查表》张贴于每套住宅室内显著位置;
5.工程实体是否存在影响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问题,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6.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七)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4、承德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实行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住建局及我站报告。
四、监督措施
(一)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
按照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实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的通知》要求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中,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期间,到岗、到位、履行管理职责和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按规定程序、标准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计分。根据计分情况主管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参加教育培训;
2、工程项目局部暂停施工,责任人暂停执业资格,离岗参加教育培训;
3、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全面整改,责任人暂停执业资格,离岗参加教育培训,并对所在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五、工程质量目标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明确工程质量目标。
(二)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应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三)拟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及时到质监站综合科填写申报表,进行登记备案。
(四)各责任主体要对创建项目编制创建计划,加强管理,密切合作,保证创建目标的完成。
六、本告知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执行。
交底人: 接受人:
建设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附件一: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须认真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
1《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2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
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监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的通知》(冀建安[2011]669号)
5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2]87号)
6关于改变工程建设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质[2005]273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8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36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注:针对以上文件,请相关单位积极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并将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到项目工程,文件应置于工程现场备查。我站将随机抽查文件的执行情况。凡不按以上文件要求执行的,我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将责令不予组织相应分部、子分部等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