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合同书_上海黄金交易所骗局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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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

延期交收业务合同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温州唐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坚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委托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项目(下称该项目)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同意按“收益分成与保底固定回报率”的方式,委托乙方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以下称该项目)。

1、投资额:元人民币(最小资金量为人民币十万元整)。

2、指定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操作平台:; 资金账户;密码:。

第二条合同期限: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最短期限为半年)。

第三条甲方保管与上述指定黄金交易帐户绑定的银行卡和网银U盾,可随时查看并监控账户的资金情况。因银行卡和网银U盾遗失或 1

被盗被骗等原因,造成资金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在操作账号范围内进行独立操作;甲方承诺不转移操作账号内的资金,不参与或另行委托其他人参与操作账号进行交易,不干预乙方的独立操作。否则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终止本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一经发出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须按照通知解除之日账户内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托管费及[]元违约金。

第五条如果甲方提供的操作账号不在甲方本人名下的,甲方应负责提供操作账号名义开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对甲方授权的委托书,以及甲方有转委托权的证明。甲方承诺乙方不会因甲方与名义开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而遭受任何纠纷、诉讼等,甲方对该等纠纷、诉讼等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对因此导致的乙方任何损失向其进行赔偿。

第六条收益分成与保底固定回报:

1、收益分成:

1)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包括一年),产生的收益分成:甲方得30%,乙方得70%。

2)合同期限为半年到一年之间的,产生的收益分成:甲方得20%,乙方得80%。

2、保底固定回报:

若甲方所得分成金额不足投资资金总额10%的,则乙方要无条件补齐差额给甲方。

3、亏损承担:

1)该项目中正常操作造成的亏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2)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合同期内乙方将公司全部股权并所有资产及收益权为该项目提供担保。

第八条特别告知

1、乙方承诺将秉承合理、谨慎、专业的原则,对甲方委托的资金进行操作。

2、甲方必须充分了解黄金投资存在风险;甲方若有紧急事宜确需在合同期内提前提出资金的,应和乙方协商解决。

3、甲方在合同期内擅自转移资金的,则本合同第六条自动作废。风险承担与收益分成按下述约定执行:资金转移之前黄金交易帐户的亏损风险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再对该风险负责;黄金交易帐户的盈利则直接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率进行分配,并且乙方不再对甲方保底。

第九条结算及报酬支付:

1、当该项目收益额达总资金的50%时,甲乙双方都有权提出结算,结算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继续合作,必须另行签订合同。

2、当该项目亏损额达总资金的25%时,本合同自行终止进行结算。

3、合同期满乙方对该项目提供的担保即行终止。

4、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向乙方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约定的赢利提成。甲方逾期支付的,应向乙方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条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均对于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一切商业机密承担保密责任。

2、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并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方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3、不可抗力 :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情形,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相关规定。

4、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当该项目收益额达总资金的50%时、亏损额达到总资金的25%时或甲方擅自转移资金的,则本合同终止;

2)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执行时,双方应本着协商解决的精神,妥善处理所造成的后果。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与变更或补充,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身份证号:

2010年月日2010

乙方:温州唐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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