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_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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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公路建设工程远程视频 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监〔2011〕137号

各在建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实施远程视频监控是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优化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举措,也是完善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建设的必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对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的管理,现将《市公路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指挥部、施工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充分发挥该系统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加强施工综合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市公路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依据目的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逐步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提升科技化监管水平,根据市局《关于实施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交【2010】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特制订《市公路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在建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将作为标化工地评比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

第二章 范围要求

第四条 在建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应建设远程视频监控中心。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开工工程项目必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1、独立大桥、特大桥,独立隧道;

2、申报各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公路建设工程;

3、市重点工程项目。

第六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点的布置安装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监控点主要安装在以下位置:桥梁、预制场、隧道口、高边坡、高挡墙、工地最高点(塔机顶端)、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处。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选点和建设,安装网络终端监控平台。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安排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摄像头清洁,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视频监控系统处于非正常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且在施工期间严禁擅自关闭系统。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要把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巡查施工现场的辅助手段,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发现违规作业和安全隐患,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对上级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十一条 本地施工企业应建立视频监控室和监控平台,每天应有人员值班,对全市范围内本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视频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发出停工或整改指令。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确保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项目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作、维护和保养,同时应制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和施工现场违规作业的奖罚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将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种辅助手段,并建立相关的台帐;发现现场违规作业和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同时发出书面通知,进行处罚和教育;

第十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可委托本地施工企业监控中心对其项目部的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指挥部应建立视频监控室和监控平台,每天应有安全人员值班,对本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视频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发出停工或整改指令;

第十六条 指挥部安全管理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巡查施工现场每天不应少于二个小时,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发现现场违规作业和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同时发出书面通知,进行处罚和教育;

第十七条 指挥部监督项目部及时落实上级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对项目整个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及费用支付负有监督落实之职责。

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建立全市范围的视频监控中心,加强对指挥部、施工企业的监控室和在建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质监局主要监督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监控室运行和值班情况,对上述单位视频系统运行不正常现象下令整改。

第二十条 市质监局可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抽查施工现场,并做好相应的抽查记录,如现场发现违规作业和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电话通知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同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出抽查意见书,由项目部负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控单位应建立视频监控记录和相应的台帐,统一列入台帐管理。

第四章 处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建设条件的指挥部未按要求建设视频监控中心,经要求整改无效的,年终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建设视频监控中心,取消其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指挥部视频系统运行不正常,经要求整改无效的,每次扣除年终安全目标责任考核3~5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视频系统运行不正常,经要求整改无效的,每次扣除年度标化工地评比5~20分,情节严重的将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视频监控中心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班或每个工作日超过2小时无人值班的,每次扣除年终安全目标责任考核1~2分。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视频监控中心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班每个工作日超过2小时无人值班的,每次扣除年度安全考核评比10~20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或违规操作,经要求整改后仍重复出现的,扣除年度标化工地评比30~50分,情节严重的将进一步处罚。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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