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不同_祖国各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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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不同,还是到当地相关机构咨询一下吧!下面的资料供你参考:
办理非转农入户手续
1、凡自理口粮的非农业人口,可凭《非转农申请表》申请非转农。
2、原籍本市农业户口的毕业生,毕业后无工作分配,可凭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放弃毕业分配证明》到市局户政科加盖意见,然后迁回原迁出地。
3、年龄达到退休的,其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解散的,而原籍村委会同意接收其的,可以申请非转农。
4、凡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的,不论是职工还是临工一律不批非转农。
5、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非转农,特别是育龄妇女,一律不办。
6、以上申请人先填妥《非转农申请表》,迁入地村委会两个支委签名同意,由户政股长审批后,呈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2011年度第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我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于5月1日全面开始实施。为方便大家办理,现将规定和流程在此公布。由于该工作规定没有截止时间,所以请大家不要急着赶着前来办理,可以按照自己方便的时间前来办理。
一、户口“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条件1、1995年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前属我县农业户口。
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以转为农业户口。
二、办理户口“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程序
1、符合办理的对象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申请人到相关单位办理以下证明:入学前原户籍证明、就业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生育情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住情况证明。
3、向原籍(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户籍迁出前情况,以及与父母或配偶的相互关系,并签署接收意见(同类情况,必须同等对待);
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5、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6、县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在审批之前,应将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在迁入地村、乡镇公示20日,广泛征求意见,报批材料附公示结果。
三、申请户口“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供的材料(请用A4纸)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
2、入学前原户籍证明:凭身份证、毕业(肄业)证书到原籍地派出所开具;
3、就业情况证明:凭身份证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不在本县的,需到档案所在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开具后到本县人才交流中心确认;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的,凭身份证、户口薄,携带2张2寸照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5、生育情况证明:凭身份证、户口薄、本人承诺到当地乡镇计生办开具婚育史、生养史、长效节育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证明,再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生局审核(户口不在本县的,需到户口所在地开具证明,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认);有违法生育行为未处理到位,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暂缓办理。
6、与父母或配偶等亲属关系证明、居住情况证明:到原籍村委会开具。
四、办理户口“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时间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五、其他事项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自迁入之日起(不溯及既往),享受同等待遇,承担同等义务。
2、已办理“非转农”户口回迁的,如发现并查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的,予以恢复原非农业户口。
3、涉及其它户籍问题的,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