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_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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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9年初物业公司向业主李某催交2008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李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保安费”,可是,自己在小区内丢失了三辆自行车,物业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财产安全的责任,故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任务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按着相关《协议》落实巡逻、巡查,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等。而丢失的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双方意见不一,交涉没有结果,物业公司遂将李某告上法院。

《物业管理法》明确规定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是一个如何定位物业安保工作性质的案例。李某的认为是现在很多人的看法,认为我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你物业管理公司就得什么都要管,我东西丢了你就应该赔我。这只是对物业管理一个很错误的理解,物业管理始终处在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位置上,保安工作根据合同提供约定的安保服务,并不对小区业主个人财产、生命安全起保管、保全的作用。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没有责任,而且安保工作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只能是通过防范,降低事故的发生率。所以,即使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业主赢了官司,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也应该按时缴纳,对于物业公司的过失可以另作处理。

案例二:

一天下午,许先生将一辆轿车停在楼下,从楼上掉下一个花盆将车的挡风玻璃砸坏。许先生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称是屋主的花盆将车砸坏的,与物业公司无关。许先生又找到掉下花盆的屋主,屋主说花盆是台风吹下来的,属不可抗力,并非他故意扔下来的,所以他不应赔偿。许先生无奈只好将双方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其他人 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此案的观点如下:

1、车窗的挡风玻璃被砸坏的直接原因是业主的花盆,因此业主应该负责任。

2、业主的台风不可抗拒力理由解释不成立,因为车窗挡风玻璃的破碎的原因是花盆,而台风与花盆砸落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要原因还是业主没有在台风期间把危险物品保管好。

3、物业公司是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代表,因此物业公司负有以下责任:

A:物业公司应负责对利益双方进行协调,保证受侵害业主的权益,并在有必要时进行公正的举证;

B:平时物业公司应对高空有危险物品进行经常性管理,对高楼层的屋外围栏和置物有良好的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规定,让业主知晓; C:台风来临前,物业公司应及时提醒业主加强对高空物品的管理,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如果物业公司在ABC三点上,有不尽责的地方的话,业主也可以将物业公司作为连带责任者一起诉讼。

在我看来,本案中,业主必须证明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同时对预见的在大雨、暴风天气情况下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有可能的坠落、脱落进行了足够的安全防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该花盆或所放位置设施的管理人(阳台属业主专属部位),但必须证明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否对业主提出了整改要求。如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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