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概论教学辅导第七章_现代农业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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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概论教学辅导:第七章 现代农业经营管理
学习目标:
掌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作用;
熟悉:农业合作经济的类型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涉农政策与法规;
了解:农业的产业化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的阶段性;农产品流通与贸易的发展。
本章要点:
一、农村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
1.农地制度改革历程
农地制度改革率先揭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包干到户,重建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9月,中央文件,明确了农业生产责任制。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同年颁布的《宪法》明确了村集体对农地的所有权。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同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在《农业法》中确定下来。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增加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和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内容。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同时赋予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权。至此,农民拥有了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完整产权,促进了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明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2.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历程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广催生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家庭分散经营这两个经营层次。集体经济组织用合同的形式划分两个经营层次的经济内容,明确了两个经营层次统分结合的责、权、利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种形式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产生。
3.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历程
从1979年开始,国家逐步减少农副产品的统派购种类,并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逐步推行农产品价格改革。至200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达4000多个,成交额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市场1198个,其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820个,粮油菜果等专业市场378个。这些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副产品流通任务,是农副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和重要载体。
4.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历程
1978年开始,社队企业在全国迅速兴办,农村个体、联办企业也悄然兴起并发展壮大。1984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将社队企业正式改称为乡镇企业。新世纪以来,乡镇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乡镇企业的发展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业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农业所占比重相对下降,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也有逐年增大的趋势,推动了工业化进程,顺应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效应不断释放,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5.农村社会结构变化历程
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村就业结构的变革。在30年的改革进程中,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化的发展引发了农村就业结构的变革,随着城镇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允许和支持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经商政策的实施,解除了对农民流动的障碍。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城乡之间生产要素隔绝的局面得以打破,推动了农村多元化就业格局的形成,也冲击并削弱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促进了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积极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机制,进一步矫正了长期以来以城市和工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进一步落实以工补农,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它有别于政治组织,是农民自由加入或退出的组织,是实行成员民主管理的组织,是为其成员利益服务的组织。从本质上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为了改变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条件而建立起来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实体性经济组织。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经济功能包括:
1.降低交易费用。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农户少量的剩余农产品和有限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交易。
2.提高农户在市场交易谈判中的地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可增加农户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农户的地位,有效地抵御来自各方面对农户利益的不合理侵蚀,改善农户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
3.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各种农业经营风险。农户按合作经济组织分工进行生产加工,发挥合作优势,大大降低盲目性,从而降低风险。可以抵御自然风险、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对农业生产者、经营者造成的重大损失。可以减少技术风险。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发展
(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我国农村开展了广泛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新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经历了从小农经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阶段不同寻常的曲折演变。
1.互助组和初级社(1949~1954年)
2.高级社和人民公社(1955~1978年)
(1)高级社(1955~1957年)
(2)人民公社(1958~1977年)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1988年)
4.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1989~)。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分类
关于合作组织提法有多种,主要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作为统称,进行研究并将其定义为:农民及相关企业为了在生产经营上谋求共同发展,按照平等自愿、互助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在技术、资金、购买、销售、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或技术组织。根据农业合作发展历程,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以下三类:
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种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适应市场客观需要而发展的。主要从事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共同利用农业设施、机械和农业服务合作等业务。
(1)专业合作社
(2)专业股份合作社
(3)专业协会
2.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条件,以农户社区集聚为前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以双层经营为特征,以增加效益为目的,集体与农户采取合作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为特定区域的农户提供生产、管理和服务,属于农民在特定区域上的合作形式,为农业生产服务并管理协调组织资产。
3.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
主要指各地“公司+农户”组织模式中的公司。根据企业主营产品覆盖范围将企业划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
(1)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
(2)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企业
(3)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
①加工企业
②综合企业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模式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有效解决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的深层次矛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其意义在于:
1.农业产业化是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根本出路
2.农业产业化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战略举措
3.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手段
4.农业产业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
5.农业产业化是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1.组织机制
组织机制是指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表现形式以及与农户联结的实现方式。农业生产的独特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1)要具有良好的灵活性;
(2)要具有良好的约束机制与集体行动激励机制;
(3)要具有承受风险的能力;
(4)要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2.组织模式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1)龙头企业带动型,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种:①松散型;②半紧密型;③紧密型。
(2)专业市场带动型,有三种具体形式:分别为在农产品产地建立的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型、在消费区域建立的消费地批发市场型和消费地零售超市型。
(3)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
(4)中介组织带动型。
五、我国涉农政策与法规
(一)涉农政策概述
这里所说的政策,既包括农业政策,也包括农村政策。在许多发达国家,农村政策虽然也表现为一系列、一揽子的涉农政策,但更多地表现为农业政策。
从1978年始,中央先后出台了七个“一号文件”。从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第一个“一号文件”到延长土地承包期的第三个“一号文件”,再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取消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的第四个“一号文件”,这些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和农业生产。但是,伴随农业政策创新的滞后,我国“三农”问题再次陷入困境。从2004年开始,我国新一届政府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民尤其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问题,以第六个“一号文件”为标志,启动了以“三补一减”为主要内容、以“多予、少取、放活”为特征、以让农民与非农集团“平起平坐”和让农民分享以现代化繁荣为宗旨的新一轮农业新政,为农民(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动力支撑。
二、我国涉农政策的特征
政策有其阶段性,因而政策的特征也分阶段性。按时间顺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80年前:此阶段,我国农业政策最鲜明的特征是大力支持工业发展、支持城市发展。
2.1982~1986年:针对不同时期“三农”面临的问题和阻力,中央先后制定出台了五个“一号文件”,顺应和指导了农村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和农业生产,给我国粮食主产区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3.2004年以后:1月,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三农”问题的第六个“一号文件”,并且首次提出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同时开始减免农业税,从而形成了“三补一减”(即: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民购买农机补贴和减免农业税)的基本政策框架,不仅成为现阶段我国农业新政的启动信号,而且标志着我国的农业政策进入了新的调整和发展阶段。“三补”政策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出发,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开创了我国对农业补贴的新局面;而“一减”政策,为我国最终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迈出了坚实而关键的一步。同时,这也是时隔18年来中央又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强调和解决“三农”问题。从精神实质上讲,它不仅是2004年抓好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部署,而且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根治“三农”问题的总的指导方针。
(三)农业法规概述
1.农业法概述
1993年制定的《农业法》在2003年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农业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基本法的地位和大农业的观点。进一步加强了《农业法》作为农业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二是明确目标和强化保障措施;三是确立了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四是重点突出并有新意。《农业法》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安全、农业支持保护、农业科技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权益保护和执法监督等内容。新增“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反映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2.我国农业法律体系
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修订的《农业法》等法律也都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的期限、承包期限内能否调整土地、承包土地的流转、与二轮承包工作的衔接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法律的问世,对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有20多件,这些法律中,既有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农村经济主题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乡镇企业法》;既有关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如《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也有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如《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既有关于农业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农业技术推广法》,也有关于农村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如《防洪法》等。
这些法律已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框架,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