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管理办法_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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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七章
审计后续与跟踪 第八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六条 审计立项是指审计机构从提出审计项目需求到确定审计项目,并对实施审计项目作出计划和安排的全过程。审计立项主要包括:明确审计立项依据、编制审计立项需求、履行审计立项审批等环节。
第七条 明确审计立项依据。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宏观政策与监管要求、董事会战略目标与全行中心工作、上级审计机构工作安排,以及被审计单位主要风险等进行审计项目立项。
第八条 编制审计立项需求。审计机构根据对审计事项的风险排序,结合可支配审计资源提出审计立项需求,并对审计项目定位、项目实施安排,以及审计目标、审计规模和审计资源等进行明确。
第九条 履行审计立项审批。审计项目的确定应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实施。全行性审计项目由审计局立项并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分局立项辖区审计项目应报审计局审批。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条 审计准备是指审计机构为开展审计项目所做各项准备工作的全过程。审计准备主要包括:组建审计项目团队、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评审审计方案、开展审前培训、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问卷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组建审计项目团队。审计机构应按照项目管理一体化原则,确定审计项目主办部门,并根据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统筹配置审计资源,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和审计组,确定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一)项目工作组。主要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推动,具体承担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是指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审计实施主要包括:召集进场见面、确定审计抽样、组织审计测试、开展审计访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底稿、会审疑难发现、汇总审计结果、沟通审计情况等环节。
第十八条 召集进场见面。审计组应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召集进场见面会,主要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安排和工作要求等,了解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确定审计抽样。审计组应按照审计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和风险评估情况,合理选取审计样本,严格控制样本误差,确保审计抽样具有较高的置信度,降低抽样风险。
第二十条 组织审计测试。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方案要求,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工具开展审计测试,并进行审计取证。审计测试的重点集中于风险评估时确定的高风险领域、重点审计事项和关键控制环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审计访谈。审计组应根据现场审计需要,对审计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发现审计线索和取得审计证据,并对潜在审计发现进行确认。审计访谈可贯穿于审计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和分析各类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充分、相关、可靠,与审计目标相一致,并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编写审计记录。审计人员应将实施审计的全过程撰写编写成审计工作记录,重点记录审计实施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和数量、审计发现的事项和结果等。
-6 审计报告等环节。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报告是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就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项目报告应客观公正、清晰准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
第三十一条 分析审计发现。审计项目报告应对审计发现事项进行分析、总结和提炼,重点揭示被审计单位在风险、管理、效益和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提出审计建议。审计项目报告应在分析和确认审计发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审计建议应注重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流程以及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对所有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在汇总审计结果、分析审计发现和提出审计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项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项目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未及时反馈意见视同同意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意见及证据进行研究后,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如未采纳,应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证据及撰写的审计项目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议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和相关证据,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项目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报告。审议的重点为: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发现的重要性和准确性、审计建议的价值性和可行性,以及审计报告的规范性等。
第三十六条 汇总审计报告。对由多个审计组实施的审计项目,项目工作组应对各审计组的审计项目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审计
-8 第四十四条 实施审计移送。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应给予处理处罚的违规违纪事项,应及时编制审计移送书,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进行审计通报。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审计通报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受理审计复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意见书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复议并回复结果。审计复议期间,原审计意见书照常执行。
第七章
审计后续与跟踪
第四十七条 审计后续与跟踪是指审计项目在履行完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等程序后,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后续整改跟踪以及项目质量评估的全过程。审计后续与跟踪主要包括:开展项目质量评估、跟踪审计结果、实施后续审计和建立审计档案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开展项目质量评估。审计项目完工后,审计机构应对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估,评价审计项目实施质量、审计流程控制效率和审计人员履职情况,总结研究审计技术、方法和程序,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十九条 跟踪审计整改。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构应按审计意见规定时限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持续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改进,关注审计发现事项的完善。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条 实施后续审计。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
-10 及时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可根据审计事项、审计内容及审计实际情况,公布审计组的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审计组应认真核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信息。
第五十七条 审计项目团队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查证系统和审计管理系统,推进信息科技手段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第五十八条 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应对审计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复核,项目工作组应对审计事实、审计依据和审计结论等进行复核。
第五十九条 重大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项目质量控制岗,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条 项目工作组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审计发现,以及重要或敏感的审计评价等,应及时进行直接督导,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组建审计项目团队、安排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审计人员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六十二条 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审计项目团队可根据特殊审计事项的需要,报经审计机构批准后,聘请相关审计骨干或其他专业人员,组成审计项目专家支持组,负责重要审计事项的业务咨询,提供相关知识经验和专业技术支持等。
第六十三条 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工作组、审计组,以及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