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案例作业_买卖合同违约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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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作业:
某女职工08年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08年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08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08年8月1日该职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
且合同期未满离开,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月工资扣发。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理由是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该鞋业公司带来损失。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此案?
1、只要该女职工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了辞职,到了一个月,不论单位是否批准同意,都应该为你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但是该企业在该女员工提出辞职后,却拒绝了该名员工的请求,违反了劳动法。
2、合同里面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工作期间的培训费用、住宿费和生活费,不用赔偿相关费用,而且合同里也没说明工作后要从工资里面扣除一百元的培训费,所以该企业扣除改名员工的工资一百元作为培训费是不合理的。
3、关于案件中档案的问题:
如果该公司具有人事代理权,档案可以暂时保留在公司,或者由公司出具档案转存介绍信将档案寄存在当地人才市场
企业未及时转移员工档案:从企业角度来讲,员工离职后应及时将档案转出,如果不转,员工将来上诉企业,要求企业上社会保险,企业要败
诉,也有案例.员工告企业因为没有及时转移档案,影响个人就业,要求企业赔偿,企业也败诉.所以要及时转移.从个人角度来讲,要及时转移档案,对自己的工作连续性记录是有帮助的.该案件中的档案未转移的责任在于改名女职工的原公司,所以原公司向该名女职工的现在公司索要赔偿是无理的!
4、关于休息日加班的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休息日内加班,可选择补休或计付加班工资,选择补休的,不发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该法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企业内部规定均需遵守法律的强制性条款。所以该企业与员工所定的关于休息日加班问题有点欠妥。根据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所以该公司与该员工所订立的关于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首先应该先为受害女职工讨回被拖欠工资,然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其他的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