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_蚌埠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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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工„2010‟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经研究,现将《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链接:http://www.daodoc.com/detail/news.asp?id=4474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印发
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落实《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凡符合《若干政策》以及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和要求的,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条 申报享受各项工业发展奖励政策均需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报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省“百千工程”计划和市“3461”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和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由企业将项目备案报告报送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工业投资项目申报享受工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均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第二章 申报、受理与审核
第五条 申报材料实行统一受理。市本级申报单位直接将一式二份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属申报单位将一式三份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转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申报单位一式二份申报材料。
第六条 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转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组成部门审查,各有关部门审查后送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结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经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应兑现给申报单位的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其中区属申报单位应得奖励资金的另外50%由区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2条规定,申报享受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前期费用为2010年1月1日后发生和实际支付的;
二、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以上;
三、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及有关协议;
四、购置土地、设备,建设厂房的合同、发票等凭证。
第九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3条规定,申报享受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项目原则上为2010年1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
二、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购置土地、设备,建设厂房的合同、发票等凭证;
四、对在建项目,只对2010年1月1日后完成投资部分予以奖励。
第十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4条规定,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奖励政策的,按市政府批准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5条规定,申报享受项目引进设备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2010年1月1日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海关进口报关单、海关减免税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6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上规模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第十三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7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贡献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年度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9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外联重组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市外企业于2010年1月1日后对我市企业进行重组;
二、原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外来重组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10条规定,申报享受市外企业在蚌发展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201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工业企业;
二、竣工投产证明材料;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年度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上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11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为2010年1月1日后编制的,且编制单位资质为国家认可的甲级或咨询类最高级别;
二、企业发展战略论证情况材料;
三、编制发展战略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编制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12条规定,申报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振兴奖励的,按照《蚌埠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13条规定,申报享受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的具体办法按照《关 6
于印发蚌埠市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建„2006‟2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16条规定,申报享受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原则上为2010年1月1日后新建厂房;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四、对在建项目,只对2010年1月1日后完成投资部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17条规定,申报享受合作园区补贴的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合作园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二、合作园区所属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18条规定,申报享受产业基地(集群)龙头企业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所属产业基地(集群)为2010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第二十二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19条规定,申报享受产业配套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当年和上一年度与配套企业的供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20条规定,申报享受市外资金投资主导产业补助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2010年1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的产业类别应符合所在园区的产业定位,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购置土地、设备,建设厂房的合同、发票等凭证;
四、企业建设资金属于市外资金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21条规定,申报享受工业行业(产业)协会补助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工业行业(产业)协会是指按照“一业一会”的原则,经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协会;
二、组建行业(产业)协会的报告及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23条规定,申报享受研发平台建设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研发平台认定文件;
二、企业研发平台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发票、转帐单等证明材料;
三、对2010年前认定的研发平台,只对2010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研发设备部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24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开发新产品奖励的需提供2010年1月1日以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获国家认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25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信息化项目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2010年1月1日后列入省级以上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的信息项目;
二、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信息化试点企业或示范企业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26条规定,申报享受节能降耗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节能综合评价报告;
三、与市政府签定的节能降耗考核指标责任书复印件或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降耗计划。
第二十九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27条规定,申报享受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申报享受工业发展奖励政策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全面真实。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工业发展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