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雾霾_北京雾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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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通过这则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桥梁坍塌事故频发的背后,抛开桥梁本身的质量问题不谈,更存在着政府决策实施的低效率以及因寻租行为而导致的政府失灵、社会偏好的扭曲和代表特殊利益的利益集团等一系列不容我们忽视和回避的客观事实。
首先,据材料来看。湖南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大公路是一条二级公路,属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的重点工程,号称“湘西第一路”,而且该项工程拥有高额的投入资金,这中间有很大的利润可图,因而就出现了在利益的驱使下为利而往的利益集团。而政府的政策制定者都是理性的经纪人,他们也同样都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往往就会被代表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政策制定者所操纵,从而滋长了种种弊端和隐患。也正因如此,所以公共部门在提供共物品时就会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就会产生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运作效率降低等情况出现,而正由于预算上出现偏差,政府的活动就无法如同预期的那样或如理论上所说能够做到的那样有效(即政策意图和政策效果的差异),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失败。政府失败通常可以表现为:一是政府决策方面的低效率;二是政府决策实施方面的低效率。这也就意味着,有的时候即使政府所做的决策是正确可行的,但是由于决策实施过程的低效率,也未必能够使决策真正地落到实处。结合本案例来谈,如果说建造这座大桥的决策是正确的,而问题出在决策实施的过程中,那么我们可以试着分析一下造成决策实施低效率的原因所在。结合所学知识和课下所查阅到的资料,我简单归纳出造成政府决策实施的低效率主要有以下五点原因:
(1)政府大量的行政开支。政府是社会多个阶层利益相互冲突与妥协的产物,政府为了协调内部各机构、管制和干预企业,就需要大量的行政开销,但有些开支对社会来说是不必要的。
(2)政策赶不上实际的变化,使决策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决策瞄准的目标是一个快速移动的“靶子”,而比起这个快速移动的“靶子”,政府使用的“枪”(决策手段)十分简陋,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再等决策出台,目标早已变化了,即所谓的“计划赶不上变化”。(3)政策的实施存在时滞,就是从实施到见效有一个过程,这样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识破政府的意图,作出相应对策,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政策的实施得不到应有的效果。
(4)政府与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政府由于信息的缺乏,在与企业交手时,长居下风,企业对政府采取隐瞒、哄骗的手段,最大限度地获取私利,从而损害了公众利益。(5)最后一点,也是造成本案例政府决策实施低效率最为贴切的原因在于,在负责这项工程的官员中,有一被企业拉拢腐蚀、受贿赂、开后门,同时更多的人表面上奉公守法,但以同窗、校友、同行、老乡、亲属等形式与被他所管制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致使他们常常会做一些“变通”处理,进而就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在实施中扭曲变形。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此大桥在即将竣工、拆除手脚架期间,在没有任何强大外力的冲击下自行坍塌,说明了其在设计、施工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是不可否认、也无法回避的事实,但我们不禁要问,投资如此之大、耗时如此之长的“湘西第一路”为何会产生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在事故发生后,据调查显示,原因正是在于在桥梁的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合规范、施工材料不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同时,监理单位也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的职责,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制止,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投入监理力量不足,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获取私利,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造成了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并且,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职,疏于监督管理,因而没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以上这些,也正体现出了确实存在着腐败,渎职等政府失灵现象,而也正是由于这种政府失灵现象的存在,为我国频发的桥梁垮塌事故埋下了隐患。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公司数量众多,远远超出了市场的需求。可想而知,对于凤凰沱江大桥这样一个耗资千万的大项目,投标单位的竞争必然异常激烈。建设单位出于节省成本的考量,招标时往往会选中出价最低的单位。中标单位接到工程后,受获利驱使,会通过层层转包等手段进一步压缩成本,降低工程质量,导致相应职责简化甚至落空。也正是由于这一系列恶性循环,才导致了我国塌桥事故屡屡发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相关部门的政府官员在利益的驱使下,漠视国家法纪和公民的生命安全,把招投标流于形式,将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总包加分包、材料采购均一把抓,利用职位之便,滥用职权、疏于监管、以权谋私的做法,间接导致了这场塌桥惨剧的发生。
二、另外,我们也能看到,一旦政府介入市场,用权力配置资源,其结果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额外收益点,即权力导致的租金,就会诱发产生越来越多的寻租活动。而政府本身拥有的批准、同意、配额、许可证或特许等权力,对于资源配置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们实际上都是短缺的市场,谁拥有这一市场的份额就相当于拥有了某种特权。在这些短缺的市场上,人们企图用自己的资源去获取特权,争取特权的原始分配,或者设法代替他人去取得特权,或者从他人受众去买得或者抢得、偷得特权,或者规避政府的管制通过不正当的管道取得非法的特权。而对于那些已经拥有特权的人来说,他们需要考虑的则是,要采取何种行动来保护其特权,而这些活动都需要费用,它们的支出也无法减少或者消除政府人为制造的稀缺,因此它们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是非生产性活动。根据我们课上所学的相关内容,我们已经了解到,寻租活动包括了对政府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对政府肥缺、对政府活动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的寻租三个层次,是用来描述那种维护既得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而寻租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法的寻租行为,即寻租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有关的法律法规;另一种是非法的寻租行为,即寻租行为明显地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寻租行为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非法寻租行为通常会导致官员的腐败、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失,而合法的寻租行为则会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个人认为,寻租行为最大的危害就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首先,寻租者在寻租过程中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整个寻租过程却没有为社会创造任何的财富。其次,寻租活动完成后,往往造成供给不足,给寻租者带来了超额利益,使消费者剩余,被寻租者剥夺。最后,若把用于寻租行为的资源转而用于正常的生产性活动,便可以创造出新的生产力和财富,这就是机会成本的损失。总而言之,当寻租者取得的效益超出从事生产活动所能获得的效益时,寻租就会产生,于是上述浪费就会出现。对寻租者而言,寻租是有效益的,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则完全是有害的。
在本则案例所提到的湖南凤凰县大公路的建设的前后过程中,也定会有一些利益集团为寻求政府政策的“特殊照顾”或“输血”,通过行贿,诱使政府部门的官员容忍其非法行为,以便他们从中获取巨额收益。像堤溪沱江大桥业主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公司、设计单位湖南华罡佳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桥梁施工单位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道路七公司等,很有可能就是寻租活动中所谓的利益集团。
另外,政府设租有三种:无意创租、被动创租和主动创租。政府无意创租,主要是因为政府知识不足,不知道自己的活动会设置租金,导致创租活动;政府被动创租,是由于政府能力不足,且分利集团势力太大而使自身权威受到削弱,进而处在被动地位。政府主动创租,则是因为政府官员本身的动机不纯,自发的想要主动创租,从这个意义来说,其本身就已经成为了分利集团的一员。此大桥坍塌的背后,想必很有可能存在着上述三种之中的一种或多种。
三、我认为寻租行为不仅扭曲了资源的配置,浪费了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还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乃至公民人身安全产生极大的危害,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为了防止政府失败、减少政府寻租空间可采取如下一些措施。一是针对缺乏竞争和无效力监督的存在,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各部门之间创设一种竞争机制。二是改革政府决策规则,克服政府“自我扩张”的逻辑。尽量避免政府庞大和机构臃肿,应要从一些具体的经济领域退出来,通过政府的职能转变,实现政企分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提倡公共事业私营化,孤立由私营企业承包公共物品的生产,但同时也要注意落实好监管工作。三是强调用制度改革的宪法主义观点来规范、知道政府行为,从根源上减少政府失败的机会。四是要做好重点工程的招标工作,或依法查处和规避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