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合同.1_招生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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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委托代理协议书
为维护天津大学招生就业处(被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和乙方(第三方)三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益,特立下此协议书:
天津大学招生就业处委托授权甲方为本校招收自考本科学员,甲方作为代理人,天津大学招生就业处(被代理人),乙方(第三方)主要负责代理招生。
甲方:乙方:
一.甲方需要同意下列事项:
1.支付以下以下之业务报酬:
乙方为甲方招收1至10名学生,则每招收一名学生,则甲方需支付乙方6000元的报酬;当招生人数超过10人,从第十一人开始,每招收一名学生,甲方需要支付乙方7000元的报酬。
2、学生交完费之后先给代理一半代劳费,如果学员在一个月内不退费另付剩余一半代劳费,(如果学员在开学一个月内退费代理需要返还一半代劳费)。
3.需要对乙方提出的一些有关招生进展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帮助(不包括交通费,住宿费)。
4.为乙方提供各种招生中需要的简章、易拉宝、海报等物品。二.乙方需要同意以下事项:
1.在宁夏、山东、天津、内蒙古、山西、河南、河北等全国地区代表甲方去进行学校的宣传及履行招生的职责。
2.对所有现有高考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在读大专学生及学生
家长进行学校的宣传。
3.随时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告知最新进展,并迅速将招生进展及遇到的一些问题告知甲方并寻求帮助。
4.乙方若想终止此协议,则需要在不影响招生进展的情况下,才可提出。
5.一旦终止此协议,则需要归还有关招生的简章、横幅等物品。
三.违约救济:
假如甲方出现违约即例如不支付报酬,依据授权应由天津大学招生就业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应付报酬。经当事人正式同意与签字之后,此协议书签订即生效。
天津大学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