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二次农业普查答记者问_第二次农业普查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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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普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农业普查?

答:农业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内容和统一表式,对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所有涉农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登记。按照国家普查制度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1996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今年将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标准是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浙江省确定的入户登记时间是12月15日。

问: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主要有哪些?

答: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搞好农业普查,有利于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了解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会服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有利于准确掌握农民生活状况,正确制定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民收入的政策,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

问: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行业有哪些? 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的调查范围和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我市将对全市21个乡镇(街道)、1093个村委会(社区)、23万多户农户,以及上千个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调查。

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普查有农村住户普查表、农业生产经营及服务业单位普查表、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农业用地普查表,共5类10张调查表,700多个调查指标。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问: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2 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农业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除被予以警告等处罚外,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普查工作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普查工作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资料。

普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工作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农业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问:农业普查对象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答: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上述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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