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_成都市保障性住房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成都市保障性住房”。
成都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构建和谐安居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加强对我市近期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四川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川建发[2010]2号)、《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10]2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的适用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含中心城区和14个郊区(市)县)。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第四条
本规划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综合指导,是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的主要依据。在规划期限内,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活动和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第七条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土地资源条件、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支持的有机衔接。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兼顾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实施分层次、多形式住房保障。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化进程,坚持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创新机制。落实土地和财税支持政策,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强化住房保障组织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政府公共职责,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章 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第八条
通过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方式,进一步健全我市分层次、多形式、梯度化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切实推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第九条
规划期内,我市逐步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力度;经济适用住房对申请购买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我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和单身无房职工的住房困难;适时推出限价商品住房,面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第十条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准入标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原则上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该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2010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规划期内我市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34229套,总建筑面积195万平方米,另外2011、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需建设。
——廉租住房10453套,总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7790套,总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2010年新开工10323套,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 5663 套,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年度指引。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总体情况和发展目标及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状况调查和需求预测分析,结合土地、财政等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规划期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建设目标如下:
2010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2489套、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413套、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3090套,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10323套、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5663套、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2011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440套、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940套、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25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
2012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5300套、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1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2200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
第十四条 规划期内,我市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如下:
规划期内,我市计划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150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239套。
——2010年计划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15954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383套。——2011年计划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3351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53套。——2012年计划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195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03套。第十五条 规划期内,每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年度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当年住房保障对象需求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指引。规划期内,我市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家庭户数计划为48000户,分年计划如下:
——2010年计划发放户数为20000户; ——2011年计划发放户数为15000户; ——2012年计划发放户数为13000户。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部分补贴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人均24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人均16至19平方米(包括19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1元;人均19至22平方米(包括22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0元;人均22至24平方米(包括24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9元。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土地需求总量和年度指引。规划期内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需求总量预计为752亩,另外2011、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按需供应。年度需求情况如下:
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量为442亩。
——廉租住房56亩;经济适用住房66亩;公共租赁住房170亩;限价商品住房150亩;
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量为170亩。
——廉租住房95 亩;经济适用住房75亩;公共租赁住房按需供应; 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量为140亩。——廉租住房75 亩;经济适用住房65亩;公共租赁住房按需供应。
第十九条
土地供应布局指引。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我市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储备状况,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对象调查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对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方位的登记统计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点位。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指引。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区域按照分散布局、相对集中原则,方位东、西、南、北兼顾,分年度有侧重予以合理布局,主要选择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的地段,确保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切实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五章
配套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住房保障各项资金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三是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计划管理,在全面普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制档案的基础上,建立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和需求意愿进行分区域、分结构分析,提高需求预测的科学性和资源配置的针对性,提高保障资源配置的效率。第二十三条 规范项目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督查。规范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严格资金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管;建立联合督查和日常督查相结合的督查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建立质量监管专家小组督查机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基础信息平台,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管理、住房保障资源管理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管理,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建立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规划任务。市房管、发展改革、建设、财政、民政、规划、国土和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管理、督察督办等工作;国土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资金和补贴资金按时到位。规划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住房建设的有关规范和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把关。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强化实施过程的跟踪和反馈,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房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