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材料_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培训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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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培训材料

小关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培训材料

办公电话84950149 房间315 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确的内容.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到2012年5月31日结束。

二,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首先是下载,查账征收企业仍然使用离线申报系统,以前年度已安装此软件的纳税人仍然可以继续用。没有申报过的企业可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页或核心系统提供的下载连接,客户端程序的最新版本为V1.2.1版。

①登陆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tax861.gov.cn),进入企业综合申报界面。②在申报明细资料录入中选择“查账征收企业基本信息表(2009版)”。进入基本信息填报界面。填写基本信息后点保存。填写时应注意注册资金和资产总额金额单位为万元。③点击“离线申报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的链接,注意要仔细阅读页面相关内容后,下载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客户端软件程序。我们提供了两个下载地址,一个为bjca下载,一个为搜狐下载,纳税人可任选其一进行下载。进入下载界面后点击“click here”保存即可。

D: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软件安装说明

D:BJDS-企业所得税离线客户端-操作手册(纳税人)D:2009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年度申报表模板

D: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补丁程序_patch3 安装程序 D: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JRE版(含patch3)安装程序

D: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补丁程序_证书库更新补丁 安装程序

④点击“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JRE版V1.2.1.exe”文件安装,安装后点击“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进入系统,点击系统--登陆(老用户可直接登录)—新用户需注册新用户(自己填写记住)--用新注册的用户登陆--点击系统--初始化--用纳税申报的用户名及密码或CA证书登陆。这里要特别注意,登录时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由纳税人注册时自己录入的用户名和密码,而初始化时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登录网上申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要混淆。如果初始化失败,请检查是否在网上申报环节填写并保存了《查账征收企业基本信息表》,否则请检查网络设置,如果您是通过局域网方式访问Internet的,请点击“工具”菜单内的“代理设置”,在弹出的界面输入代理服务器地址和端口。

注意:A.纳税人必须先在综合申报系统中在线填写基础信息表并保存,然后才能在离线申报系统中进行初始化信息。B.纳税人信息初始化和申报表上传时,应先关闭防火墙。

1、申报表共有主表一张及附表十一张,企业肯定要填写的有六张表:①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②附表一收入明细表,③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④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⑤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对没有调整的事项也要据实填写,如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出等项,即使没有纳税调整,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也必须如实填写。

2、每填写一张表都要进行单表校验,全部填写完后要进行全表校验,只有校验合格上传报表才能接收,否则无法成功上传。

3、注意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如果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时可不填此表。

4、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口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时,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的税率差计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减免税备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规定,对于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在网上(综合申报模块)减免税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报告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到所辖主管税务所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相关备案资料。减免税事前备案申请,只要求有减免税事前备案事项的纳税人在申报时使用(没有减免税事前备案事项的纳税人不填),如纳税人未完成减免税事前备案工作,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相关行次将无法填列,也不能享受税收减免。(注意:凡是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写上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的下载地址是:市局网站(www.daodoc.com)―税务网站―(各处室)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备案项目所需相关表格。再次强调:纳税人申请备案务必要在5月31前完成,逾期税务机关将不再给予受理,按照现行规定,未进行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所以提醒广大纳税人务必按照要求进行减免税备案工作。

事后附报资料的减免税事项自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除了按照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规定附报的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备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纳税人网上备案,一种是纳税人上门备案。建议纳税人采用网上备案方式,以便提高备案效率;当纳税人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时,也可以到税务所上门备案。

网上备案步骤:纳税申报--网上纳税服务--网上备案申请--企业所得税--录入纳税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选择减免税类别--新增--录入资料内容--保存--生成备案表--确定--填写内容(包括:减免税额或减免比例、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保存--确定--提交--确定----打印--返回--退出

修改或删除备案步骤: 查询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填写备案年度、申请状态、减免税类别--查询--以下分两种情况处理:

1、(申请状态)已提交未审核:只可以查看或撤回 查看:点击操作栏的“查看”--查看备案表 撤回:点击操作栏的“撤回”--确定(此时此备案申请被撤回,成已保存未提交状态)

2、(申请状态)已保存未提交:只可以修改、提交或删除 修改:点击操作栏的“修改”--保存--生成备案表--确定--进行修改--保存--提交--确定--确定--打印--返回--返回(或退出)删除:点击操作栏的“删除”--确定(此时此备案申请被删除,不能恢复)

有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纳税人应先备案,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避免出现重复录入申报数据的问题。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需经市科委认定,201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2012年02月27日至2012年03月16日进行第一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受理工作;2012年03月19日至2012年04月13日进行第二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受理工作。请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就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提交鉴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电话:66516408,84195607)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就此减免要单独列出)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单位元)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4%(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6%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研发人员、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10%、30%)]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注意: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新办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减免所得税额的减免税项目,在经过有关部门认定、首次取得证书后,可持相关证书或有关部门下发符合条件企业名单的文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季度预缴减免税备案手续,按规定填写《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后,企业可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年度备案事项仍按京地税企〔2010〕39号相关规定办理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所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减免税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跨年度享受长期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需一年一备案。对于事先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所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该减免税项目备案资料。下载地址为市局网站(www.daodoc.com)―税务网站―(各处室)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备案项目所需相关表格。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申请2011年度的认定应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次年(2012年)4月15日前,提出该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所报送的申请资料所属年度应与申请免税资格的年度相对应。

五,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有企业在不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过部分不能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以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强调问题: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两个条件:统一制作、统一着装。

(2)、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 ①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 ②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情况:

(1)、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2)、被投资企业清算。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3)、减资分配。34号公告出台以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为三步)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 【注意】撤资或减少投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有两种情况:一是应当取得且能够取得发票的情形,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只要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34号公告,法第8条,发票、合同、协议、法院判决书、结算单据等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可以扣除。2012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所属期间是2011年的合法凭证,可以在2011年汇算时扣除

2012年5月31日以前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证的,不得在2011年汇算时扣除,应调增。

6,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公式】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新法明确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第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比如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电力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

第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比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免税收入(申报表17行)的分类: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六,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实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11)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总分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范围内,无论其原有还是新设的分支机构,都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申报其应预缴、汇缴的企业所得税,各分支机构不再申报。属于跨地区的总分机构,由于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参与分摊,因此成立当年不用申报。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七,需要出具中介审计报告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指税务师事务所,还必须是通过年检网上公告的,不要用没有资质的)

1,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

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

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

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

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

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

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

检查。)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

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4,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

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下列报备事项的,也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科委认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债务重组所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年摊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4、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报备事项。

八,资产损失问题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规定适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申报表》(附件1),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2,专项申报

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包括:

(一)货币资产损失 现金损失

银行存款损失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

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

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

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

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

担保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1、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

(2)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

(3)存货被盗损失

(4)出版、发行企业存货发生永久和实质性损害损失

2、工程物资损失

3、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2)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4、无形资产损失

5、在建工程损失

6、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7、抵押资产损失

(三)投资损失

1、债权性投资损失

2、股权投资损失

(1)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2)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3)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4)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5)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6)股权转让损失

3、委托贷款损失和委托理财损失

4、担保损失

5、关联交易损失

(四)其他资产损失

1、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

2、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

3、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原因而发生的损失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写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提交资料清单》

(4)《25号公告》规定的损失证据资料

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情况表》(附件2)、《提交资料清单》(附件3)和《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资料下栽地址:tax861-税务网站-朝阳-涉税热点问题-汇算清缴政策资料-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相关政策文件及申报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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