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实施办法_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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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襄工商[2007]31号
襄樊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襄樊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局属各单位::
《襄樊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督察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
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襄樊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全市各级工商机关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推进依法、高效、廉洁、和谐行政,按照行政管理体制“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原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察工作,是指系统各级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以及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和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的综合监督行为。
第三条 全市工商系统各级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由本级机关和局长授权,根据上级督察机构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督察工作,并对本级机关和上一级督察机构负责。
第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全市工商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督察机构
第六条 市局成立专职督察机构(由原稽查队改组成立),为市局直属专业机构,负责全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和调研、考核工作,对市局和局长负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局和襄城、樊城分局设立专职督察机构,为本级局(分局)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级督察工作,对本级机关、局长以及市局督察机构负责。高新分局、二汽分局成立兼职督察机构。
第八条 督察机构行使督察职能,在业务上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法规机构指导。
第九条 各级督察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车辆、电脑、照相、摄像、通讯等基本设备,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并不得下达收入预算指标。
第十条 督察工作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各督察机构自主开展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督察工作,市局督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安排督察工作任务,或抽派人员执行特定督察任务,并考核其督察效果。
第三章
督察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督察机构主要履行对系统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规范、工作效能、勤政廉政、形象建设等情况的综合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执法督察。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包括登记注册、规费征收、经济户口管理、市场监管、企业年检、查办经济案件等执法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效能督察。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上级、本级机关政令情况、履行监管服务职责到位情况、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政务公开、执法公示、服务承诺情况等进行监督,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廉政督察。对系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廉洁行政。
第十五条 形象督察。主要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着装、风纪、言行、执行禁令和有关纪律情况,以及单位环境面貌情况进行监督,提升部门形象。
第十六条 专项督察。执行本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检查督办事项,参与各类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督察职权
第十七条
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处置权。对内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力;对违规违纪行为有责令其停止和改正的权力;对违规收费、罚款、摊派和以吃(物、服务)抵费有责令予以退还(赔)或者追缴的权力;对被督察对象不良行为有责令整改和纠正的权力。(二)调查取证权。在例行检查中有询问、取证和查阅资料及复制财务帐目的权力。
(三)处分建议权。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有暂停履行职务、立案调查、其它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建议权。
(四)对外检查处理权。对市场经营主体无照经营、不依法缴纳规费、违法交易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责令责任监管单位处理或指定办案机构查处。
第十八条
督察机构在开展督察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当场纠正;(二)口头警告;(三)书面(网络)通报;
(四)下达责令整改和移交查办通知书;
(五)对发现干部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和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六)向被督察对象和局务会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
第五章
督察内容
第十九条 督察机构重点监督检查系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一)检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重点检查企业、外资、个体、商广、市场、合同等登记发照(证)机构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况,有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的问题,主要包括时限、手续程序、特行许可等情况。(二)检查收费行为。重点检查对个体工商户定费及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实收数额等情况,是否存在漏收、滥收行为;检查对企业收费情况,是否存在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漏收、少收情况。
(三)检查办案行为。重点检查有无违规办案情况、处罚执行到位情况、罚没物资处理情况。
(四)检查基层市场巡查行为。对照市场巡查制的要求,重点检查巡查活动过程及效果,经济户口管理、“12315”申投诉办理情况。(五)监督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廉洁守纪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正之风等行为。
(六)监督落实政令行为,检查是否存在工作中政令不畅、推诿、拖延、敷衍行为。
(七)检查单位面貌及干部形象。重点检查单位环境面貌是否整洁,干部着装是否规范,执法和服务是否文明高效,以及其它行为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等。
(八)检查其他有关行为。主要根据局领导安排和要求进行。
第六章
督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为确保督察工作真实、全面、公正开展,一般采取普查、抽查、联合检查、交叉互查等方式进行,做到实地检查与资料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口头询问与档案、票据及其他文字实物核对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根据不同督察对象和内容,可以直接上门检查各类经营户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缴纳规费及其他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可以上门检查系统内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需要调查经济户口、档案资料、收费票据等,直接询问相关人员,确保调查核实工作准确无误。开展督察工作时一般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检查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分类处理。对督察发现的各类问题,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办照(证)不作为或作为不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二)涉及收费行为不当的,收费标准显著偏低或偏高的,可责令责任单位说明情况,由责任单位调整;如漏收或少收费,可以通知责任单位补收;属滥收费的直接没收;属以物(吃)抵费的责令退赔并补缴应收规费;属以收代罚的予以没收。
(三)涉及办案不规范的问题,需要个案纠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需要作整体评价和纠正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督察建议,责令整改;需要追缴少收未收罚没款,可责成办案单位追缴。
(四)涉及巡查工作不落实的,按市场巡查相关制度规定处理。(五)对发现监管不到位问题,针对涉及经营资格违法问题,向基层工商所和相关登记发照(证)机构制发《督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查处;涉及商品质量、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案件移交有关办案机构查办并督办结果。
(六)对上级、本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政令执行不畅的可以责令整改,制发通报,并向本级机关报告予以相应处理。
(七)对廉政督察发现的问题,可以责令改正,责令作出检查,或建议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八)对形象督察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分别作出当场批评教育、书面警告、责令检查、限期整改、制发通报。
第二十三条
整改建议。督察工作主要以《督察工作动态》、《简报》、《督察督办通知书》和《督察建议书》形式反映督察情况及处理结果,必要时提请以本级局机关名义制发《通报》。对共性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供领导参考决策;对问题较严重的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换岗待岗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督察中发现表现好的单位和干部向各级机关及有关领导反映其成效和经验;对涉及督察具体工作计划、相关指导意见及重要问题处理,应报分管领导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跟踪督办。对《督察督办通知书》、《督察建议书》、《通报》要求应予纠正落实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复查反馈。对督察问题处理后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复查,并反馈整改结果。属特殊原因一时无法按时整改到位的,可以延后再查;属无正当理由不整改落实的,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察工作应建立相关工作记录及文书规范,各类检查要有表格式或文字式原始记录,必要时由经营户和被检查单位签字存查。建立督察工作动态反映制度,以书面形式反映被查单位情况,并根据需要确定通报范围,各类督察统计数据、通报、总结等都要及时相互反馈。所有工作记录、证据、通知单、通报、简报等应分类归档。
第二十七条 对督察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需移交有关机构处理的,由督察机构制作《行政执法违法违纪确认通知书》,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移交纪检监察、人事、法规等有关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执行。督察对象若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提出申诉,相关机构受理后进行核查处理。
第七章
督察纪律
第二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督察工作。要按督察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协作人员和相关档案、户口、票据等资料,不得借口拖延拒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贿赂督察人员或阻挠督察工作正常进行。认真办理督察督办通知和建议事项,不得无故推诿,消极应付。
对干扰督察工作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可提交相关单位或领导批准进行组织处理,直至给予纪律处分,以保证督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督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公平公正,敢于负责,认真履行督察职能。不得消极应付,流于形式,不得包庇纵容违法违纪单位和人员。督查人员违反纪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