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一体化中心(苏州)审核标准_苏州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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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心审核标准
一、收取单证
(一)电子化手册设立海关收取单证:
1、在执行手册清单;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加工企业的《XX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3、商务部为企业出具的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核准文件,上述“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范围,是指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
4、进、出口合同;
5、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6、开展异地加工的,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长江经济带除外);
7、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有申报的提供);
8、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提供《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表》(由现场海关三级审批);
9、有关加工工艺、装配流程等的说明文件;
10、残次品、边角料产生环节的说明文件(残次品需附实物图片);
11、单耗申报材料(在相对应的成品单耗申报环节提供);
12、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
注:经营单位提供的上述单证需加盖经营单位的公章
(二)电子化手册变更海关收取单证:
1、有关变更情况的具体说明,例如变更数量的,需注明变更前后的商品品名、编码、数量、金额;
2、如有新增料件成品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加工企业的《XX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3、进、出口合同;
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有申报的提供);
6、单耗申报材料(在相对应的成品单耗申报环节提供);
7、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
注:经营单位提供的上述单证需加盖经营单位的公章
(三)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设立,海关收取下列单证:
1、电子账册设立申请;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4、商务部为企业出具的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核准文件。上述“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范围是指: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
5、现场海关开具的《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6、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注:联网监管企业提供的上述单证需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四)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变更手续,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1、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联网企业变更申报的书面材料;
3、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注:联网监管企业提供的上述单证需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二、单耗申报海关收取单证除了“单耗申报表”外,按行业收取以下单证: 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单耗申报环节准确申报非保比例数据。在核销环节申报非保比例,海关按有关规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中心核销阶段发现企业单耗与申报单耗不一致的,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一)服装类企业
1、申报单耗使用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说明;
2、成品示意图(包含辅料耗用情况);
3、成品排料图(图中注明幅宽、几版几件排、裁片数量、单件成品总耗、利用率等);
4、按总耗申报单耗,不申报损耗率;
5、需向海关说明的其他情况的说明文件
(二)装配类企业
1、申报单耗使用的计算方法;
2、成品结构组成表;
3、成品装配图;
4、需向海关说明的其他情况的说明文件
(三)化工类企业
1、申报单耗使用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说明(含具体计算过程);
2、化学反应式和料件成品的化学式及分子结构式;
3、投入产出表
4、需向海关说明的其他情况的说明文件
(四)冲压、裁切类企业
1、申报单耗使用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说明;
2、裁切排版图、成品技术参数图
3、成品称重图
4、需向海关说明的其他情况的说明文件
(五)注塑类企业
1、申报单耗使用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说明
2、配方表、色母使用情况
3、成品称重图(分是否完全回用两种情况)
4、需向海关说明的其他情况的说明文件
(六)纺织化纤类企业
1、申报单耗使用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说明
2、配方配比表
3、投入产出表
4、需向海关说明的其他情况的说明文件
三、风险金征收标准
(一)电子化手册征收标准
对于219号令15条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情形。采用如下的标准
1、一般认证企业或高级认证企业免于提供担保;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管理类别不一致的,参照保证金台帐管理办法,从低判断。
2、企业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在手册设立(包括变更)时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
3、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在办理手册延期手续时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风险担保:(1)海关要求盘点核销的。(2)海关要求修改报关单的。
4、企业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册的,在手册设立(包括变更)时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风险担保:
(1)非首办手册,并且海关核查结果正常,企业货物进出正常,按时核销结案的。
(2)非首办手册,并且经营单位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的。
5、企业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在手册设立(包括变更)时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风险担保:
(1)经案件移交部门确认是企业主动申报查发的。(2)缉私部门立案时已征收足额风险担保金的。
6、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非联网企业,在手册设立(包括变更)时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但排除本条第1、2、3、4、5项规定情形,且货物进出口正常、手册延期理由合理、近期手册核销正常和核查结果无异常的,企业在手册设立时(包括变更)无需提供风险担保。具体要求如下:(1)企业管理情况
对于注册资本小于100万人民币或者投资国别为高风险国别的进行重点关注,要求企业提供速动比例、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等财务指标,参考一般认证企业要求(以国资委最新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作为参照)综合考虑是否征收保证金。(2)本手册的进出口执行情况
末次进出口时间:手册存在只进不出的情况,有三个月无出口的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
进出口比例:出口折料占进口料件的比例低于50%,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对于进出口比例与时间不匹配(一倍差距的)、进出口差距大于30%的,需要结合其出口折料占比情况综合考量是否征收保证金。(3)历年手册执行情况
近三年手册核销情况:近三年手册存在未正常核销的,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近三年有手册存在二次延期的,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但近三年最早一本手册二次延期之后整改到位后面手册都按期核销的、海关要求延期的除外。历年稽核查情况: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结案的,结案时间距今不超过一年的;企业稽核查有违规情事,处理补税完毕不超过一年的,在手册设立(包括变更)时按100%比例向海关提供风险担保。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风险担保:(1)经案件移交部门确认是企业主动申报查发的。(2)缉私部门立案时已征收足额风险担保金的。注明:风险担保金计算扣除已出口折料部分。
现场海关认为企业低风险的,可出具XX企业不予征收风险担保的书面单证,中心不再触发征收风险担保金模块。
(二)电子账册征收标准 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
(二)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三)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五)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海关要求联网企业按电子账册上一核销周期内进口保税料件等值税款的10 %收取风险担保。
一般信用企业申请联网管理,海关要求联网企业按最后一本电子化手册所在年度内进口保税料件等值税款的10 %收取风险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