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电子职业中专学校_厦门电子职业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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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电子职业中专学校
校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规范学校内部综合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根据《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暂行规定》、厦门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2005年1月校教代会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的《校内工资分配方案》,本着与教职工的工资与工作量、教育教学效果、工作质量等挂钩的原则,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综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如下:
一、校园绩效工资资金来源:
1、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全年用于校园绩效工资不超过编内在职人员全年应发工资总额的37%;
2、学校经营服务性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部分。
二、教师绩效工资:
1、教师绩效工资=课时费+职务津贴+出勤奖励+年终效益考评奖励;每课时基础工资根据学校财力情况每年确定一次。
2、教学人员课时费计算:
1)音乐美术课每周16节、体育课每周14节、其它每周12节为计算每课时基础工资标准(男教师55周岁、女教师50周岁以上周课时加2节),月课时费=每课时基础工资×实际月课时数,其中,每课时
基础工资标准以中级职称为基数,高级和初级职称在此基础上加减2元;
2)课间操、体锻、第二课堂、兴趣小组等活动课列入课程表中,由教务处、德育处考核,经分管的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可折算课时;
3)承担高职单招高考学科教学和跨进度教学的教师月课时数系数加0.1,即月课时=实际月课时数×1.1;
4)实训(含工学交替和毕业班实习)及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坐班制,并承担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所安排的一定工作量,按同类人员满工作量计算。
5)因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经相关处室同意、申请、校长批准的公差,计入工作量。
三、行政人员绩效工资:
1、行政人员绩效工资=行政岗位工资+职务津贴+出勤奖励+年终效益考评奖励。
2、行政岗位工资计算:以全校教师月平均课时费为基数,根据行政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岗位责任大小等,分A、B两档,A档(占行政人员的30%)相当于中级职称月平均课绩效时工资,B档相当于初级职称月平均课绩效时工资,无具体岗位为0。
四、职务津贴:
1、视学校财力每年确定一次基数。
2、班主任:班级学生数达45人为标准班,系数为1,班级每增减五个生,系数随之增减0.01,年段长:以8个班为标准段,系数为1.2,年段每增减二个班系数增减0.05;
3、教研组长系数为0.7-0.8(10人以下系数为0.7,10人以上系数为0.8);备课组长系数为0.3-0.4,(4人以下系数为0.3,5人以上系数为0.4);
4、正校级系数为2.5,副校级(含工会主席)系数为2,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系数为1.7,中层副职(含专职团委书记和专职工会副主席)系数为1.5;
5、凡兼两职的,同类型按最高职务津贴加另一职务的三分之一发放津贴,不同类型按最高职务津贴加另一职务的二分之一发放津贴;兼职达三职及以上的和享受中层及以上津贴者不再领取其他职务津贴。
6、教师兼行政中层及以上工作的,按教学同类人员计算课时费(周课时超过4节以上不再另计课时费);非中层教师兼行政工作的视其承担工作情况,侧重教学工作,则按教学人员计算课时费,行政岗位津贴按同类人员岗位工资的30%发给;侧重行政工作的则按行政岗位计算绩效工资,课时费按同类教学人员课时费的30%发给(超课时部分不另行计算)。
五、出勤奖励:
1、出勤奖励标准分为两档:
第一档:200元/月,发放条件:当月出满勤(经校长批准的公差视同出满勤);
第二档:100元/月。发放条件:当月病假半个月以内、事假3天以内、婚假、陪产假、丧假、学校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有一次请假记录者;
2、当月事假3个工作日以上、旷工(旷课)及学校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无故缺席者,一律不享受当月出勤奖。
六、年终效益考评奖励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年度考核不满60分的除外)的教职工,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七、其他规定
1、当月病假累计满15天、当月事假累计满4天,不享受当月的职务津贴和行政岗位工资;
2、事假:行政人员岗位工资按日递减25%;
3、旷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扣发档案工资外,教师每旷课1节、行政人员每旷工半天,不发当月校园绩效工资,一学期教师旷课累计达2节、职工旷工累计达1天,停发半年校园绩效工资;
4、升旗、教工大会、年段(班主任)、教研组(备课组)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参照旷课(工)处理。
5、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自处分当月起停发一年校园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停发下年度的校园绩效工资。有关教职工的请假制度另行规定。
6、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内享受同类人员绩效工资的三分之
一、新调入人员考核期内享受同类人员校园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
7、本方案,只在校内被聘用期间有效,教职工退休、退职、辞职、调出、待聘等均应回到个人的档案工资,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8、本方案自2008年3月起实行,原校内工资分配方案停止执行。
9、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不足之处,可由教代会全体代表讨论并修改。
10、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教代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