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要点_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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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要点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入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因此,应大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建设:①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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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2、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3、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只修订了部分条款?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对我国来讲是一种全新的税制,不仅需要重新设计税制要素,而且还要重新构建征管制度,征管方式将随之发生重大改变。为此,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治税合力,共同构建税源监控体系。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征管水平有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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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提高,但与已经实行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管理基础还是配套条件都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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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不同?
“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需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需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35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5、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国际上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基本生活支出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另一类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正处于较快上升阶段,现阶段我国减除费用标准主要是以基本生活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的。由于统计指标中没有“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这项指标,所以将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取得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被调查的居民家庭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辅导资料:申报征收
交通与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及服务支出等八大类支出,但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居民消费支出可以反映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变化。
6、减除费用之外,税法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还有哪些?
除减除费用标准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7、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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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元。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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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10、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籍个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11、为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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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非我国所特有。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是分类征收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难以全面照顾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从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将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方向过渡,在综合纳税人全部收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因素,给予相应的费用扣除,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做过哪些调整?
1980年9月,辅导资料:申报征收
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6月30日,辅导资料:申报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从国际上看,目前世界各国税率表级次多以三级、四级为主,如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日本和美国是六级。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比较理想的应是五级或五级以下。为体现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按照上述税率设计原则,有关部门设计了几百套税率方案,发现税率级次减少越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越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越不均衡,不仅会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甚至出现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而按照七级税率设计的方案,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
15、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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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调整到3500元。
16、为什么要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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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税率,2010年、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实行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扩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后,有利于适当平衡个体工商户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水平。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18、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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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19、为什么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使广大纳税人尽快得到减税实惠,又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征管到位和便于操作,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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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多于以往,准备工作量加大的情况下,只留了两个月的准备时间,需要在此期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税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20、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2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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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4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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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22、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4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23、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何成效?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扣缴税款43.10亿元,人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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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11.84万元,其中预扣个人税额最高的为1亿多元,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91%。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源管理。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度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35%,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此外,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和股权变更涉税信息传递的税源监控。三是积极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非法人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每年均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布臵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堵塞税收漏洞,减少了税收流失。
24、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方面将采用哪些新举措? 税务部门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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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25、今后在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面有何打算?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全面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今后,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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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60亿元,合计全年减少财政收入约为16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