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_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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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稽察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各局属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稽察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稽察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建设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稽察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 项目稽察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三)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第六条 稽察机构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

(一)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某方面的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稽察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八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单位兼职,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稽察,包括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及供图进度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及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等的稽察。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稽察,包括对资金来源、到位、使用、各项费用支出和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四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项目稽察机构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第十六条 稽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稽察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项目法人下发整改通知书。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项目稽察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项目稽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三)责令其暂停施工;

(四)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项目稽察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薄、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稽察人员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的有关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日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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